混淆的可能
在商业贸易活动中,与他人的企业尤其是该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混淆的行为或做法,均应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内容包括: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产品外观、商品或服务介绍、名人或著名虚构的人物等。
而且,主观上是否存在混淆故意与确立某行为或做法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无关。混淆并非要求必须实际已发生,因为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可能作为不正当竞争诉讼的证据。尤其是,商标、商号和企业名称越是驰名,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混淆的概念不应局限于对商业性来源和产地的混淆(来源混淆),还应包括可能表明业务联系的任何事物,比如在同一商标或近似商标的两个使用者之间的这种联系(关联混淆);或者,在某些情形中,消费者虽然并未假定产品或服务出自同一来源,但由于其相似特点仍联想该商标用于该具体产品或服务已取得另一企业的同意(保证关系混淆)。例如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与该商标因此而驰名的产品或服务不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特别容易造成对驰名商标的混淆,使用驰名商标为某个不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做广告,企图骗取消费者在心目中对该商标因此而驰名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联想的情形。
损害他人信誉或者名声的淡化行为
损害他人信誉或者名声的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是损害他人信誉或者名声的最主要行为方式。按照示范法及其注释的规定,“信誉或者名声的淡化”是指对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产品外观、商品或服务介绍、名人或者著名虚构人物形象的区别特征和广告价值的减损。淡化概念背后的主要原理是: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其他商业标志应当受到禁止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用其实质性的独有特征的保护。
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所规定的内容,体现了商标国际保护中的另一个特殊方面,即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视角去了解商标国际保护的有关问题,这也正是本书第三编将要进一步阐述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