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的保护公共利益及防止权力滥用原则
(一)保护公共利益
保护公共利益作为TRPS协议原则,具体体现在第8条。该条第款规定:“在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时,成员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以及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进步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但此类措施应当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由此可见,该规定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反映了 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
TRIPS协议从最低保护标准上确立了统一成员国内立法的基本原则,在这一点上,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于协调各成员立法范围的差异,赋予了一定的灵活性。因为“统一”成员国内立法只能是相对的,但这一相对也只能相对在保护公共利益的范围当中。在保护公共利益的灵活性与保持同 TRIPS协议最低标准致性上,这一点可以说是绝对的,即使是一些公共利益措施可能与 TRIPS协议规定的具体标准不一致,也应当考虑其与该协议总体上的一致性。
(二)防止权利滥用
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有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该规定确立了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原则,即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这一原则实际上主要反映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①在国际贸易当中,要特别防止具有优势的一方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根据该原则,有三种滥用行为应该受到控制,即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限制贸易的行为和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在理解此原则时,一定要将TRPS协议第8节第40条“对协议许可证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联系起来,通过这两条规定,实际上为成员应用知识产权立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或者反垄断法控制滥用行为提供了充分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