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服务商标的难度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与他人正常使用其他标志之间容易存在模糊区,这是最主要的原因。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于服务商标无法粘贴于无形服务之上,因而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使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般认定使用服务商标有两个原则:一是以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服务商标,二是能达到区别不同服务出处的效果。根据这两项原则,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1)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服务工具、附赠物、促销物品上。这种使用可以说在空间上形象地将服务与商标直接结合在一起,属于服务商标最为普遍的一种使用方式。(2)将服务商标悬挂、粘贴于服务场所外的载体上或在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这种使用形式抽象地把商标和服务结合在一起,也是常见的一种服务商标使用方式。(3)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服务商标,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应视为该服务商标已被使用。(4)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某个成员将该商标使用在具体的服务项目中,应视为在所有服务中已被使用。(5)在服务单据、价目表上使用服务商标。服务单据虽属印刷品,但与它向外散发的宣传印刷品不同,它多属于交易服务,服务单据也可以认为是服务的工具之一。(6)在商业文件上或在服务商标注册人的礼品上或其他促销品上使用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注册的目的就是要防止他人任意使用服务商标,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和损害商标注册人利益。按照TRPS协议和中国《商标法》的要求,禁止在与服务商标注册人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服务商标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但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不宜绝对和任意扩大化,否则容易造成服务商标注册人权利的滥用和不公平垄断。由于服务商标使用中的复杂性,对服务商标注册人权利范围应有合理程度的限制。(1)他人以普通方式正常使用自己的肖像和名称(包括商品),或者正常使用自己的著名雅号、艺号、笔名等,即使他人作为商标使用,服务商标注册人也不能以商标注册为由阻止别人正常行使权利,但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者除外。(2)将服务的通用名称,提供的场所、质量,提供使用的物品、功能、用途、数量、形态、价格或提供的方法或时间以普通正常的方式使用。(3)将服务上惯用的标志用来说明商品或服务本身性质的普通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