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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荷卢商标立法中联想理论的提出
    世界各国对于商标权保护范围,主要针对“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问题,但在界定侵权时,各国确使用了不同标准比荷卢提出了联想理论解决商标侵权问题。1971年比荷卢商标法第13条A款第2项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据商标专用权,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只要该标记与公众心目中的商标有联想的可能。这一规定与一般商标法要求的区别在于,一般商标法必须结合混淆的可能来解释商品“类似”或商标“近似”的问题,而比荷卢商标法则要求必须结合联想的可能来解释这一问题。
    为了认定类似和近似问题,比荷卢法院实际采用的就是联想的标准,其经典表述为:“以一种整体和关联的方式来观察,并考虑到诸如商标的显著性及其他因素的个案的特殊情况,如果商标与标记之间在音、形、义的某一方面有近似,而通过这一近似可产生标记与商标的联想时,即可认定二者近似。”在对联想理论的进一步解释中,比荷卢法院提出了该理论的现实依据:“如果标记可能产生同商标的联想,公众就可能将二者联系起来。这种联系,不仅是在可能让人认为产品的来源相同或相关的情况下会损害在先商标,而且即使在不存在混淆时也会有损害。事实上,因看到某一标记无意中想到一个商标,从而造成二者之间的联想,即可将在先商标的商誉转移到该标记上,并因此淡化该商标的形象。”
    比荷卢法院在认定商标近似与否时,将联想的具体标准概括为四种情况:(1)公众混淆了标记与商标;(2)公众认为标记的所有人与商标的所有人之间暗示着联系并发生了混淆;(3)公众在看到标记时唤起对商标的记忆,认为二者比较接近但还达不到混淆的地步;(4)前三种情况须产生淡化现象而导致商标形象受损。可见,混淆只是联想的一种,即最极端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联想都可能导致混淆。
    联想是在混淆基础上发展而来,它对解决商标的相同、近似、非近似的问题具有特别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品牌之外的部分被告都如实加以标注生产者,有时被告还特别提醒该商品生产者不是原告。消费者因此很难说会产生混淆,因为各种迹象都显示不是同一企业所为,并且也不会是一个相关企业所为。但消费者在看到该标记时自然会联想到他的熟悉的原告商标。显然,被告是在利用原告商标形象为自己树立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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