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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PS协议关于商标联想问题
    TRIPS协议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免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将相同类似标记用于相同近似商标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可能。商标权利保护的基础建立在商标专有权范围之内。在“近似”与“类似”关系问题方面,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别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是商标专用权利当中最基本的权利。
    同时, TRIPS协议还要求,《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即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着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的,也在禁止之列。
    《巴黎公约》第6条之2,主要说明驰名商标的保护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别人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TRPS协议将这一内容扩展到“不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上,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有权的禁止 权扩大。 TRIPS协议同时要求不能存在“暗示”、“联系”内容,如果造成利益的“损害”,将视为侵权。实际上TRP协议是在突破混淆理论向联想理论迈进,从规则上预留了联想理论的空间,但实践中如何操作各成员国做法目前仍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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