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有关反淡化的规则
TRIPS协议是将整个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对待,更加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当然在不违背阻碍推动整个人类科技进步的前提下保护知识产权。TRPS协议对商标反淡化的规则主要通过第16条“所授予的权利”部分体现。该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尽管该条规定未直接使用“淡化”的概念,但通过某种联系来暗示,使商标所有人利益受损,同样免不了损害商标的信誉,“淡化”的可能就存在。
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将商标的使用会暗示该商标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且可能会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和商标的使用可能会以不正当的方式削弱或淡化驰名商标的区别性特征,均作为“发生冲突的商标”并列在同一个问题作出规定,①并与因混淆造成的“冲突商标”相区别。《联合建议》将商标的保护范围界定在禁止发生冲突,具体列举了四种冲突商标的情形:一是混淆的冲突;二是暗示联系的冲突;三是淡化冲突;四是不正当利用的冲突。每一种冲突,《联合建议》均作了原则性的框定和适用条件。与 TRIPS协议比较, TRIPS协议较明确地规定了前两种“禁止冲突”的所授予的权利”。但由于淡化冲突和不正当利用的冲突与暗示联系的冲突三项是合并在无竞争关系的冲突商标之列,因此,可以理解, TRIPS协议的暗示联系冲突的规定蕴含了反淡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