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我国对于商标合理使用规定的情况,可以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见到它的踪迹。新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还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商标的合理使用应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叙述性使用或被提及的使用以不能造成混淆为原则。
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对商标专用权进行特别限制的条款,主要通过在执法实践中的摸索,进行总结归纳。国家工商局特别明确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1)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2)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