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关于商标刑事救济的规定
TRIPS协议在规定知识产权执法当中,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三种程序的执法,即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三种程序之间有机内在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强大支柱。从协议安排的三种程序的内容上看,它们不是一种简单的递进关系或并列关系,即不能仅仅从单一侵权程度的轻重这角度去适用三种程序之中的某一个程序,而是强调从保护程度的规模上去考虑如何使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真正价值得以实现。因此,协议更要求成员提高知识产权的执法水平。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当中安排刑事程序,从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发展过程来看,协议与其之前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比较,首次明文规定刑事上的执法程序。这是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一次革命,是其他国际条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水平上所无法比拟的,体现了贸易全球化发展趋势下科技本身所蕴含的价值。
TRIPS协议关于商标刑事救济的规定
TRIPS协议关于商标侵权刑事救济第61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以符合适用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留、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的原料及工具。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尤其是有意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
TRIPS协议知识产权执法的刑事程序特别突出强调了对有意以“商业规模”的假冒商标行为提供刑事救济,包括处以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留、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犯罪活动的原料及工具。
与知识产权执法的民事与行政程序不同,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刑事救济主要限定在商标领域和版权领域。这与前述的边境措施中强制性的一面协调统一起来,并非协议对有意以商业规模的专利侵权未作充分考虑,而是规定成员“可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突出商标领域和版权领域强制性提供刑事程序保护的原因,主要是国际贸易当中这两个领域的严重侵权所导致的贸易扭曲现象更加突出。值得强调的是,协议对假冒商标必须提供刑事程序保护要求主观上“有意”,客观上达到“商业规模”,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应提供的民事与行政程序的要求存在明显差别。这里从细节上规定了主客观状况,而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应该理解为由成员国内法去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