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具有商品指示的功能,这与商标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所以在一些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直接被纳入了商标法的审理范围中,美国就是典型的例子。美国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主要是通过美国的1946年《商标法》(《兰哈姆法案》),将地理标志商标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形式来加以保护。
美国《商标法》所载的证明标志是指通过标志所有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使用其产品或服务,以证明这种产品或服务的地区或来源、使用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征的标志,或证明由某一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成员在该产品或服务上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标志。
集体标志则是由合作社、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标或服务标志,以及用以表示联合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志。
在申请程序上,该法第4条规定:“商业上使用的集体标志和证明标志,包括原产地理标志商标,须按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其注册方式和效力与商标相同:注册可由个人、国家、州、市等提出,他(它)们对请求注册的标志的使用享有合法的支配权,不管他(它)们是否拥有某个工业或商业营业所;上述标志注册后与商标一样享有本法规定的保护,但如果在上述标志的使用中虚假地描述则不在此列。专利与商标局可专为集体标志和证明标志设立专门的注册人员和机构。但其申请和程序应尽可能与商标注册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在保护层面,则与普通商标的保护类似,《商标法》第43条关于禁止伪称商品原产区以及进行虚假描述中指出了两种情况:
(一)任何人伪称商品的原产区或进行任何虚假的描述或说明,不论用文字或符号标示,并粘附或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上或商品容器上从事商业经营,以及那些明知商品的原产区或说明属于虚假,仍然从事承运、商业经营或转手他人承运或经营者,均应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
(二)凡带有违反本条规定的标志或标签的商品,均不得进口到美国或通过美国海关。根据本法禁止通过美国海关的商品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可以根据关税法提出抗议或申诉以取得追索权,或在货物被拒绝进口或押留时,根据本法取得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