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模式
根据 TRIPS协议的精神,在本国不予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在国际上也得不到保护。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当前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立法情况,远远不能适应入世后的市场需求。鉴于地理标志商标巨大的经济价值,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考虑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法》,对地理标志商标实施全方位的保护。我国制定专门法实际上已经有了定的基础,199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实际上就是专门法的雏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下列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法:阿尔及利亚、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刚果、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共和国、法国、加蓬、海地、匈牙利、以色列、意大利、墨西哥、葡萄牙、斯洛伐克、多哥、突尼斯、爱沙尼亚等。我国的立法机关可以借鉴这些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修订和完善,形成《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法》,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成立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专门机构
我国可参照法国、西班牙等国的经验,成立专门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一个专门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委员会,直接负责地理标志商标的审核、注册、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具有解决相关的经济纠纷、协助司法机关制止和制裁对地理标志商标的盗用滥用现象、对不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外国生产经营者提起诉讼等职能。
2.制定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在不违背国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各相关部门,如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这一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从而将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纳入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之中,内容可涉及申报、原产地人文和自然因素的保护、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授权使用、各种强制性的保护措施等。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的范围和保护面积、龙井茶炒制的工艺标准,对在各城市设立的专卖店规定了资质条件,以确保消费者能买到正宗的西湖龙井茶。
3.建立严格的地理标志商标质量监督制度
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不仅应符合其地域条件,更应符合其传统的特色和质量要求。因此,对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可以考虑由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地理标志商标产品质量、特性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同时负责对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产品进行全过程的严格监控,包括产地范围、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包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