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基础价值
Trips协议揭示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自然具有私权属性。对商标权这一私权进行保护是商标法的基础价值,离开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法律制度无从建构。
商标权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说是为消费者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在普通法系国家,最开始对商标的保护源于阻止销售欺诈性商品的仿冒之诉。仿冒行为危害十分明显:一方面,它使消费者无法通过商标选购到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而错误地购买了仿冒者质次价高的商品;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如不加制止,由此给仿冒者带来的低成本高收益会使其他竞争者争相仿效。因此,在制度上确认被仿冒者的商标权对于正本清源、制止仿冒、构建有序的竞争环境十分重要。英国在法律上承认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从1883年的“米林顿诉福克斯案”开始的。正如美国《兰哈姆法》所期待的,商标权的赋予保护了商标所有者的投资,在商标所有者投入了精力、时间和金钱向公众提供商品时,他付出的投资免于被盗版和欺骗等行为盗用。(2不论是从市场效率还是商业道德来说,赋予并保护商标权都是必要的。保护商标权,对仿冒者形成侵权前的威慑和侵权后的打击,使商标的标识功能得以持久强化,既而使商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其自然功能和社会功能,这是商标制度构建的基本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