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立法价值竞争政策内涵反思
法律价值对于制度的生命意义为许多学者所关注,如有学者云:“仅仅拘泥于法律的文字(法律实证主义)和正当程序的正规性,但违背社会上广泛持有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则,是建立不起法治的。”商标法的价值同样对于商标法具有重要的生命意义——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这一商标法核心价值是商标法获得社会支持的关键,也是商标权的财产属性获得社会认可的根本。一部完善的商标法除了需要有文字表达上的优美和法律逻辑上的自洽,更需要来自社会深层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因为只有得到社会认同和支持的法律才具有内在执行力,而具有内在执行力的法律才是有效率和持久生命力的。商标法的社会认同和支持来源于商标法所彰显的商业伦理以及其各项制度深刻蕴含的竞争政策机理。
在商标法的制度安排中,一方面,没有商标权这种财产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财产去冒险,因为缺乏产权制度的安排,为商标经营而付出的投资可能最终一无所获甚至亏本。另一方面,置身于竞争政策语境之外遑论商标权的财产属性及其保护,只能使财产权保护陷入法律信仰虚无主义——人们不明白为什么要保护商标权,守法理念无从建构;人们视商标守法为一种无谓成本并想方设法希望能够规避——于是商标权的财产保护终究成为了执法者追求不懈而永远无法实现的梦当一种名曰“财产权”的保护仅有成文法的支持而缺乏社会伦理的广泛支持,便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因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他人财产的尊重之所以自然而然,是因为它首先来源于一种道德观念,当君子不视商标权为“财”,便会滋生“盗亦非盗”的消极心理。正如恩斯明格所说:“当正式制度强加给一个与之并不和谐的社会时,自我实施就会削弱。而且外部管理的刺激不会发生预期的结果。”对于价值与信念对法律执行力及其社会成本的影响,有学者认为,一套共同的伦理和价值体系是许多内在制度执行的重要基础,其对降低交易成本至关重要。毕竟,内在规则的自发执行一般都比严重依赖外在惩罚(诉讼)要便宜,一个主要依赖自发的自我执行机制的制度系统在全社会中具有整体交易成本优势。财产权是值得尊重的,但是如果抛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抛开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共同秩序这样一些深切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话题,去孤立地讨论商标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商标法的民法归属,这并不是一种对财产权深切尊重的态度。换言之,脱离竞争政策空谈商标权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社会的全面发展的语境下讨论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才能获得支持的土壤。同样,只有在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市场竞争这一商标法的核心价值下讨论商标权的私权保护,商标权的私权属性才能获得社会真切的认同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