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财产地位的确立影响着商标国际立法的发展
在近现代社会,驰名商标是一国的重要竞争资源,是衡量国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 Trips协议体现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试图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世界贸易体系并通过国际公约将这一保护标准推广到其他国家的愿望,体现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博弈。Tips协议在序言中要求成员方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承认”一词包含了这样一层含义,即知识产权本来就是私权,协议只是对这一命题的强调和重复而不是创造。实际上,T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强调和重复是有其深意的,因为作为发达国家来说,只有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才能顺理成章地要求成员国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规定标准以上的保护。
在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格局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更多的是将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及与此相关的竞争政策简化为一个财产保护的问题推及其他国家。
尽管对于发达国家本身,知识产权从来都是一种有限的财产权,一种放在包括竞争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视野下观察的财产权,但是发达国家希望这一问题放在发展中国家讨论时,只是一个简单的财产问题,这样将为其通过国际公约向全球推行其竞争政策时减少了交流及制度上的障碍。既是私权就应互相给予平等保护。在这样一种思想主导下,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被忽略了,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推行全球竞争政策的意图被掩藏了,在以私杈——财产权保护为制度构建主旨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框架下,发达国家通过国际公约将自身已发展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推向实际上还不具备提供这一保护标准的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以牺牲本国竞争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代价,其实质是不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