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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主体与作者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自然人作者,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2.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
    3.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继受取得权利的主体,如通过继承、接受馈赠或依法规定而取得权利者。作品的作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国家。
    前两种可称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它们都基于作品的创作而获取权利。所以著作权主体这一概念在范围上大于作者,作者是最基础的一类著作权主体。所谓作者,是指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活动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据此,作者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直接从事创作活动。所谓创作,是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能力和技巧表达思想或情感的活动。因此,只有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人,才能成为作者。仅为作品的创作提供简单的物质材料或从事其他辅助性活动,而没有直接从事实质性的创作活动的人,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作者。
    2.以一定的形式将作品完整地表现出来。只有在创作活动的基础上,完成作品并将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才能成为作者。如果只是从事创作活动,但没有完成或形成作品,创作人就不能成为作者。
    智力创作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作者的主体资格不受创作人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制约。只要通过自己的创作活动完成一定形式的作品,即使是未成年人,也能成为作者,并依法享有著作权。当然,未成年人作为著作权人时,著作权的行使通常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完成。同时,作品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如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都是法律规定的作品。因此,凡是完成上述不同形式作品的人,都属于作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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