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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被许可人享有的使用权的排他程度,商标的使用许可可以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1.独占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商标权人本人,都不得使用该商标的许可方式。在独占实施许可有效期间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商标权人暂时丧失商标使用权。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对侵权者直接提起诉讼。当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届满时,商标权人才可恢复该部分商标使用权。
    2.排他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可以在该地域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是不得另行许可任何第三人在该地域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方式。排他使用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商标权人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因此,排他使用许可方式中,使用权的排他程度弱于独占使用许可。
    3.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或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方式。可见,商标权人在同一地域内,可以同时允许多个被许可人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多个被许可人之间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若该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直接提起诉讼,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商标权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
    当然,无论是何种许可方式,被许可人都负有商品质量控制的基本任务。被许可人的产品若无法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而对商标信誉造成损害,商标权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其商标许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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