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
同处茅台镇的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台酒厂”)将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荣和烧坊”)诉至丰台法院。2012年11月9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
茅台酒厂起诉称,2011年5月18日,执法部门在北京西站查获标示为“百年荣和老窖”白酒一批。该白酒在外包装的显要位置突出使用了“MAO TAI”字样。茅台酒厂认为,荣和烧坊是专业白酒生产企业,在生产同类商品上却标注他人商标是严重违法行为,是一种傍名牌的行为。荣和烧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荣和烧坊辩称, 荣和烧坊使用“GUIZHOU MAO-TAI TOWN”属于对产地地名的标注, 荣和烧坊依法有权正当使用该地名。“MAO-TAI TOWN”作为地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荣和烧坊董事长仇富广认为,被扣的那批产品是2009年生产的,2010年茅台的注册商标才申请下来,故茅台集团“在事实上形成了恶意抢注”。“茅台镇有众多白酒生产企业,都几百年前就已经开始在产地中注明茅台镇,亦有众多企业多年前就已经使用.‘MAO TAI TOWN'作为产地标识。荣和烧坊涉案产品装潢上有特大字号“荣和烧坊'字样,与贵州茅台有明显区别,不会误导公众,并不构成侵权。茅台镇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所有茅台镇酒厂都有权使用,不应被一家独占。”荣和烧坊辩称。
到庭的还有另一家“荣和”。贵州荣和酒业的负责人尚女士到法庭旁听,并表示该案中的被告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三无企业,并不具有生产“荣和烧坊”、“荣和”品牌的商标认证。尚女士称,该公司将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假冒行为。尚女士也表示, “MAO TAI”仅仅是代表产地, 并不是作为品牌进行推广使用。
【评析】依照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茅台镇属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 茅台酒厂可以将“MAO TAI”字母、“茅台”文字及其图形组合注册为商标。由于目前茅台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就意味着法律会对其提供特殊保护,其他企业若将“茅台”、“MAO TAI”字样突出使用将会构成侵权。但是, 茅台毕竟是一个地名,该地的其它企业在产品上仅仅将其作为产地标示出来是合法的,只是不允许将上述字样做放大、突出处理,因为这会在客观上起到商标的效果,从而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