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两大保护模式之争
地理标志商标的系统化保护在法国得到了最为充分的发展。法国地理标志制度将地理标志商标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货源标记(indications deprovenance) ,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食品安全法律的保护; 另一类为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d'origine) , 受《关于原产地名称的1919年5月6日法》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必须通过法院判决或行政法令确认,且必须证明原产地与产品特征之间的联系。国家原产地名称局(IN AO)负责管理原产地名称的注册并代表生产商利益。原产地名称不仅表明了产品原产地,也是质量和特征的保证。特定地域生产商享有对原产地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对于可能贬损或弱化原产地名称声誉的任何使用行为,都有权制止。原产地名称不得视为通用名称。可见,产品只要获得原产地名称注册,即受到法国法律的严格保护,成为当地生产商控制产品原产地和质量的集体性标记。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注册制度后来蔓延到了欧洲和南美具有罗马法传统的国家,成为罗马法式保护模式的代表。
与罗马法式保护模式不同,盎格鲁-美国证明商标保护模式是一种私权体系而非公法制度。按照美国普通法规则,为了保证相关地域经营者使用地理名称表述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正当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获得对地理名称的独占性权利,但证明商标却是个例外。证明商标可以用来证明商品的质量和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商标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并获得保护。获得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只要具有地理描述性,就不得视为通用名称。许多具有盎格鲁-美国传统的国家将地理标志商标作为证明商标保护。
由此可见,盎格鲁-美国保护模式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而只是商标的一个子集;罗马法式保护模式认为地理标志商标是一种独立于商标的知识产权,并为其提供凌越于商标的专门保护[这两种不同保护模式源自新、旧世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不同理念,同时也与新、旧世界国家的历史、经济发展方式以及社会文化传统有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