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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业商标与不同行业的商标到底是谁侵权在先
    案例详情
    张先生是某省一家经营农产品的乡镇企业。2007年3月,张先生取得“好好”注册商标,获得了商标权。从那以后,他公司出售的农产品上都标有“好好”的字样,而且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在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2008年,邻省的一家房地产企业也使用并注册了“好好”商标,只是商标设计不同而已。2009年,张先生的公司拓宽经营范围,也开始从事房地产业务,依旧使用农产品的商标“好好”。
    后来,邻省的公司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认为他侵犯了其商标权。张先生感到非常冤枉,因为“好好”这个商标一直是他自己的商标,而且邻省企业是在其之后注册的,理应是侵犯了他的商标权,为何自己还要受罚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同行业中相同或相似商标的侵权问题,可以肯定的是,邻省企业在房地产业务上使用“好好”商标并不构成侵权,而张先生之后在房地产业务上使用“好好”商标却构成了侵权。或许你和张先生一样感到不可理解,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张先生经营的业务范围是农产品,使用的“好好”商标只是在农产品行业获得注册,而邻省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房地产,其使用的“好好”商标是在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获得注册。
    毫无疑问,农产品行业与房地产行业没有什么联系,而且商标设计也不完全相同,消费者不会因为购买食品而联想到房地产,因而不会产生误会和误购的现象,应当是允许的。所以,邻省公司在房地产行业使用与张先生公司相同文字的商标没有侵犯张先生公司的商标权。
    其次,张先生后来将公司业务拓展到房地产行业,依然使用之前的“好好”商标,这就会给消费者造成误会。况且邻省房地产公司之前就注册了“好好”商标,因此,张先生之后使用“好好”商标侵犯了邻省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
    (1)同样的商标,在不同的行业使用,不会构成商标侵权,而在同一行业使用,则会出现消费者误读、误会的现象,构成商标侵犯。
    (2)作为中小企业经营者,一定要认清商标侵权的常见情形,对于同行业内使用别人正在使用的商标的情况,一定要避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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