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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和商标权相冲突会构成商标侵权吗
    POST TIME:2021-10-23 11:48
    案例详情
    山东兰陵集团总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兰陵”,苍山县也有一个“兰陵”字号的企业,该企业名叫兰陵美酒厂。山东兰陵集团(简称兰陵集团)将兰陵美酒厂告上法庭,认为兰陵美酒厂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兰陵美酒厂停止使用“兰陵”字号。其理由如下:
    (1)兰陵集团和“兰陵”字号的商标知名度很高。兰陵集团先使用“兰陵”字号和商标,首次在酒类产品中使用“兰陵”商标是在1960年,商业使用时间较长,使用区域广,而且至今仍在持续使用,“兰陵”产品畅销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还远销海外,“兰陵”字号和商标有较好的信誉,被公众所熟知。为了推广兰陵产品,兰陵集团进行了全国性的广告宣传和推广,其商标在各地得到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2)兰陵美酒厂使用“兰陵”商标理由不正当。美酒厂创立于1998年,原名苍山县乐海酒业饮料厂,2002年更名为苍山县兰陵美酒厂,当时兰陵集团早已使用“兰陵”字号和商标,而且具有颇高的知名度,因此,美酒厂使用“兰陵”缺乏正当的理由,而且有故意之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美酒厂的行为侵犯了兰陵集团的商标权,构成了侵权,其企业名称是不合法的。
    (3)美酒厂使用的“兰陵”与兰陵集团使用的“兰陵”字号和商标极易混淆,会误导公众,损害兰陵集团的信誉。因为兰陵集团与兰陵美酒厂都是酒业公司,主要商品都是白酒,这样会误导公众,鉴于兰陵集团知名度相当高,作为同行经营者,使用“兰陵”字号的兰陵美酒厂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法院支持了兰陵集团的诉讼请求,要求兰陵美酒厂停止使用“兰陵”字号。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企业名称和企业字号、企业商标雷同所构成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例中,兰陵美酒厂使用的字号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中应该遵循的相关原则,如权利在先原则、禁止恶意取得原则、知名商标特别保护原则等,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信原则,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对兰陵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定商标侵权时,侵权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很重
    要的一点。兰陵美酒厂在工商登记的时候,使用了“兰陵”字号。要知道,
    兰陵集团的知名度很高,在同行中有很大的影响力,而且也是酒业公司。这
    样很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而具有主观故意。基于这些事实理由,法院最终
    支持了兰陵集团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兰陵美酒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
    (1)长期以来,商标与字号的冲突一直存在,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对公平竞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本案中,法院支持兰陵集团的诉讼请求,为打击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竖立了很好的榜样。
    (2)作为企业经营者,既要避免使用与同行类似、雷同的商标字号,还要避免企业名称与同行企业的字号、商标雷同。同时,如果发现其他公司的名称、字号、商标等与本公司的雷同,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链接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误解的行为,构成依法应当予以制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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