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擦边球用近似商标是侵权吗
案例详情
1990年12月,江苏贝贝公司把公司名称改为张家港市贝贝橡胶总厂,两年后又改名为江苏贝贝鞋业集团,最后将企业名称定为江苏贝贝集团公司。1997年,江苏贝贝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得“贝贝”文字的注册商标。多年以来,江苏贝贝公司生产的各类胶鞋在全国大多数省市和地区有很大的市场,在消费者中有较高的信誉和知名度。
1999年,江苏贝贝公司把温州贝贝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公司生产的体操鞋标有“贝贝公司”字样。经过公证发现,这些产品的包装盒上确实有与江苏贝贝公司的产品包装极为相近的装潢,并标有“贝贝胶鞋公司”字样。
据调查了解,温州贝贝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96年的瑞安市飞霞胶鞋厂,其经营方式和范围是制造胶鞋。1998年10月,该胶鞋厂把企业名称改为温州贝贝胶鞋有限公司,经营方式和范围不变。从那以后,温州贝贝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上开始印有“贝贝”字样的商标,还标有“优质产品”标记,但事实上,其产品只有相关机构颁发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没有“优质产品”认证书。经过法院审理,判定温州贝贝公司侵犯了江苏贝贝公司的商标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使用同样名称和近似产品包装和装潢所导致的商标侵权问题。案例中,江苏贝贝公司所注册的“贝贝”字样的产品商标,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的影响,颇有知名度,已被公众所熟知。
与之相比,温州贝贝公司生产的体操鞋不但没有使用规范的企业名称,还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贝贝”字样的商标,而且其产品包装装潢的图案和颜色与江苏贝贝公司的产品包装相近。
很明显,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江苏贝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了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温州贝贝公司侵犯了江苏贝贝公司的商标权,赔偿江苏贝贝公司的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向江苏贝贝公司赔礼道歉。
尽管温州贝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但这也无法改变它侵犯江苏贝贝公司商标权的事实……
案例启示
(1)打擦边球,看似是聪明之举,但其实是危险之举,因为使用近似他人的商标,很容易踩入“侵犯商标权“的雷区。
(2)作为同行,使用同名的企业名称,还使用近似的产品包装装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这不仅会损害那家企业的利益,也会毁坏自己企业的名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