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哈地理标志商标谈判的历程和背景
在多哈回合地理标志商标谈判中,地理标志商标多边通报和注册议题是争议最少的, 因为TRIPS协定第23条第4款已经将其定为既定议程。
在TRIPS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不久, TRIPS理事会便开始就TRIPS协定“既定议程”的谈判和审查日程与程序安排进行讨论。1996年11月, TRIPS理事会决定在1997年就葡萄酒地理标志多边通报和注册制度谈判作初步准备。理事会还决定将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通报和注册制度也纳人该准备工作的内容。鉴于TRIPS协定第23条第4款规定的多边注册谈判仅涉及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并未提到烈性酒,因此理事会的这一决定在后来的多边注册谈判中引发了不少争议。
1998年TRIPS理事会就多边注册谈判的程序进行讨论, WTO成员一致同意, 应当以WTO成员提出的框架性提案为基础开展谈判。4)1998年7月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就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制度提出了一份提案。2000年6月欧共体根据其他WTO成员的意见对该提案作了修改。2000年12月匈牙利对欧共体提案作了补充并提出了自己的提案。7)2001年5月欧共体接受了匈牙利的建议并将之纳人自己的提案中。8)与此同时,美国与日本在1999年3月提出了一份“联合提案”,9】加拿大、智利、日本和美国后来又对该提案作了若干修改补充。10)欧共体提案与联合提案遂成为地理标志多边注册谈判的主要基础。
2001年11月的多哈部长会议确定了四个主要的TRIPS议题:地理标志谈判、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 的关系, 以及TRIPS协定的执行问题(包括非违法之诉和技术转让责任) )自此地理标志商标谈判被纳人多哈发展议程。《多哈部长宣言》第18段规定:“为了完成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 开始的与第23.4条有关的工作,我们同意在第五次部长会议之前就建立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通报和注册多边制度进行谈判。我们表示,将第23条规定的对地理标志商标的附加保护扩展到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其他产品的议题将根据本宣言第12段在TRIPS理事会内进行处理。”《多哈部长宣言》明确将多边注册谈判的范围扩大至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终结了多边注册制度是否包括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争论。该宣言还为地理标志商标谈判设定了最后期限,即谈判应在第五次部长会议之前结束。但事实上2003年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第五次部长会议没有就地理标志商标议题达成任何协议,因此此议题谈判在TRIPS理事会“特会”(special session) 中继续进行。
在多哈回合中,欧共体提案和美、日联合提案仍是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谈判的基础提案,双方对各自提案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例如在2002年、2004年举行的TRIPS理事会特会上, 以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的WTO成员先后提出了3个与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有关的提案, 2005年3月联合提案方又提交了一份TRIPS理事会决议建议草案。[这些提案以美、日联合提案为基础,代表了新世界国家对多边注册制度的意见。欧盟在2005年6月的TRIPS理事会第11次特会上提出了修改TRIPS协定第3部分的具体意见, 其中有关于地理标志商标集中注册的条款。(另外,2003年4月香港就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谈判提出了一份中间立场的方案。〔3)下文将对上述提案作简要介绍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