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受到侵犯该怎么计算侵权赔偿
案例详情
2003年,侯先生注册了某商标生产产品。2005年,他发现有人假冒他公司的商标造假、售假。于是他马上举报了该造假单位,之后工商局查封了造假公司的假货100多万元,可是没有调查清楚该公司一共卖了多少假货。侯先生要求那家单位赔偿损失,对方也答应了,但是怎么计算侵权给他造成的损失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侵权商标的赔偿计算问题,一般来说,计算赔偿的方法有下面三种:①调查清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②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③法定赔偿。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复杂,因为在实践中几乎没办法调查清楚侵权人完整的所得。还有一种情况是,侵权人可能没有实际获利——刚准备侵权,就被发现了,所有的侵权商品都没有出售。因此,这种计算方法只能得出一个大概的数额。一般的计算方法是,用侵权商品的销量乘以商品的单位利润,如果该商品的单位利润无从查明,就按注册商标时定的单位利润计算。
2)被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
这种方法更加不可靠,因为根本无法计算被侵权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只能根据被侵权人的商标权遭受侵权后,商品销量减少的量来计算损失。事实上,商品销量下降的原因有很多种,商标侵权只是造成产品销量下降的原因之一。
3)法定赔偿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的,就是在之前两种计算方法无法使用时,才能使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额的最高限额是50万元,具体多少由法官说了算,当然,法官不会乱说,因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案例启示
(1)计算商标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有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有一个使用次序,只有当前一个方法无法计算出损失时,才能运用后一种方法。
(2)在计算商标侵权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时,被侵权的企业应努力搜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损失与商标侵权有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