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
所谓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权利人(许可人)许可他人(被许可人)将其所有的商标使用在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因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将使得商标的这一作用弱化,这是商标许可最初不被法律允许的原因。商标许可被法律承认,并成为商标使用的最主要方式的原因则是: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有其独立的价值;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不一定将带来商品质量的下降;法律对商标许可后商品质量的保证有专门的规定。《商标法》第40条就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许可分为三类:一是独占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是排他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是普通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与排他使用许可的差别是商标权利人有无权利使用许可后的商标,商标排他使用许可与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的差别是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外的第三人有无权利再次获得商标使用权。
商标许可方式的多样使得与商标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所有人、商标独占被许可人、商标排他被许可人、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然而,当商标权益被侵犯时,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的并非上述所有利害关系人。我国法律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此外,商标和专利许可的一个差别是,商标不可以被强制许可。商标代表了企业的商誉是商标不能被强制许可的一方面原因,另一方面,商标也没有被强制许可的理由,任何人都可以创设自己的商标,而不必然需要使用别人的商标。商标被许可后,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的,需要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生效。而且,转让也不影响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使用权利,这与物权法里面的“买卖不破租赁”相似,是对物权优于债权的一个突破,也是保护商标许可这种使用方式的必需。
商标许可合同包括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被许可商标信息、许可方式、许可使用的时间以及范围、许可费的计算方式以及违约救济等内容。另外,考虑到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尚有附着被许可商标的商品未售出,许可合同最好约定一段期限,以处理这些商品。超过这段期限,再使用该商标则视为商标侵权。法律禁止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加人限制竞争的条款,比如禁止对许可商标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强制一揽子商标许可等,这些条款使得商标权利被滥用,因而为法律所不允许。
商标许可合同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但是却需要腹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即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备案。备案是商标许可合同效力的对抗性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没有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