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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PS提出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议题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差别保护引起了很多WTO成员的不满,它们认为这构成了对酒类以外其他产品的歧视,强烈要求将第23条对酒类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商标。1997年瑞士、捷克和印度提出将TRIPS第23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其他产品上的建议,得到了不少WTO成员的响应。2000年9月保加利亚、捷克、冰岛、印度、列支敦士登、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瑞士和土耳其联名支持瑞士、捷克和印度扩大保护的主张,并以1996年TRIPS理事会报告为法律依据,认为扩大保护议题属于TRIPS协定的既定议程,并就谈判的程序提出了建议。这一主张当时遭到了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墨西哥、新西兰、巴拉圭、菲律宾、美国和乌拉圭的反对,它们认为当时的谈判背景不允许将第23条扩大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的产品。
    2001年3月,保加利亚、古巴、捷克、埃及、冰岛、印度、牙买加、肯尼亚、列支敦士登、毛里求斯、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瑞士、土耳其和委内瑞拉又就扩大保护提出了新提案,对扩大保护的必要性作了论证,认为TRIPS协定第22条未能对酒类以外的地理标志商标提供充分保护,双重保护标准缺乏正当性依据,同时也违背了TRIPS协定“避免贸易扭曲”的宗旨和“透明度原则”及“一致性原则”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危地马拉、新西兰、巴拉圭和美国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
    2001年11月多哈部长会议之后,扩大保护议题谈判在多哈发展议程中继续进行。参与谈判的成员仍分为两大阵营:支持扩大保护的一方包括保加利亚、欧盟、几内亚、印度、牙买加、肯尼亚、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摩洛哥、巴基斯坦、罗马尼亚、斯里兰卡、瑞士、泰国、突尼斯和土耳其;反对的一方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新西兰、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中国台北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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