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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的历史背景
    TRIPS协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同意进行谈判,以加强根据第23条对单个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各成员不得援用第4~8款的规定(保护例外)拒绝该谈判或者拒绝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这一条款不仅可以作为多边注册谈判和扩大保护谈判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就单个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进行双边谈判的依据,这在WTO语境下是很少见的,因为大多数WTO的条约协定为了达成多边成果,双边或地区性协定在特定条件下不能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
    根据上述条款,即使某地理标志商标属于第24条第4~8款规定的保护例外,个别WTO成员仍然可以通过谈判授予保护。欧盟据此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双边协定,通过限制、排除第24条保护例外的适用,使许多原本在对方缔约国境内已成为通用名称、商标的地理标志商标又被重新纳人保护范围。实际上这种安排方式在TRIPS协定生效之前就已经出现。例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奥地利、德国和意大利就将“香槟”、“干邑”等名称作为通用名称使用,令法国苦恼不已,一战后签署的1919年凡尔赛和平条约第275条规定,只要法国法律或法院判决认定“干邑”等烈性酒地域名称是专属于该产品之特定地域的真实原产地名称,德国、奥地利、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就不得认定此类名称是通用性或描述性名称。可见这种安排方式最初不是以谈判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战争迫使德、奥等战败国向法国交出了“干邑”、“香槟”等名称,与此相伴的还有德国向法国交出的阿尔萨斯和洛林的土地。此后法国又与芬兰、挪威、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拉脱维亚、比利时、卢森堡签署了类似的双边条约。这些条约确立了这样的规则:一个名称是否为专属于特定地区生产商的真实原产地名称或者是否应为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名称,应由该名称原属国法律来决定928年法国与瑞士签署协定,将“干邑”和“阿马尼亚克”(Armnagnac)这两个名称纳入保护。
    20世纪30年代,法国与南非签订了小龙虾协定,南非同意对包括“香槟”和“勃艮第”在内的法国原产地名称提供保护,作为交换条件,法国同意采购南非生产过剩的小龙虾。根据1970年12月和1971年1月法国与美国的换文,法国承诺,对于非产于美国的带有“波本”(Bourbon)和“波本威士忌”(BourbonWhisky)标记的威士忌或混合威士忌,禁止在法国销售或者从法国出口;美国也承诺禁止将“干邑”、“阿马尼亚克”和“卡尔瓦多斯”(Calva-dos)等名称用于任何非产于法国的产品上。其他类似双边协定还有1960年法国与德国签订的《关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其他地理名称保护的协定》973年与西班牙签订的《关于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和若干产品名称保护的公约》。
    欧共体(即后来的欧盟)成立后延续了法国的这一做法,与许多国家签订了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有关的双边条约,这些国家有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澳大利亚(墨西哥(马其顿、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南非、9)智利0)加拿大、美国等。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欧共体与澳大利亚在1994年签署的葡萄酒贸易协定,该协定第8条要求澳大利亚在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停止对某些著名欧洲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和传统表达的使用,这些标记过去一直被澳大利亚葡萄酒生产商作为葡萄酒通用名称使用;作为妥协和交换,欧盟同意取消在葡萄酒进口方面的技术壁垒,放宽了对澳大利亚葡萄酒进口的技术限制。欧共体(欧盟)此后与南非、美国等国签署的相关协定中均含有类似规定。
    总之,以TRIPS协定第24条第1款为依据,欧盟通过双边协定谈判,在部分WTO成员境内实现了对部分著名欧洲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限制和排除了第24条之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达到了“收回”地理标志商标的目的。然而,欧盟并不甘心仅仅通过双边协定来实现收回之目标,而希望在多哈多边谈判中全面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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