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关于地理标志商标谈判各方立场的分析
扩大保护议题与多边注册是相互关联的,即如果将第23条的强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商标,那么多边注册制度同样也应扩大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商标。因此尽管扩大保护谈判与多边注册谈判是分别进行的,但不少WTO成员认为这两个议题是相关的。与多边注册相比,扩大保护谈判的分歧更为严重,新、旧世界作为谈判的对立双方,基本没有任何共识可言,唯一的共识就是双方尚有意愿就这个议题继续进行谈判。
对扩大保护的争论归根到底还是经济利益的矛盾,即美、澳等新世界国家与欧洲旧世界产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其他WTO成员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选择支持美国或者欧盟的立场。对于扩大保护,不论在美国还是欧盟都存在争议。在美国,尽管官方和学界主流观点反对欧盟的扩大保护主张,仍有部分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例如有观点认为,美国农业部鼓励生产商从同质化商品生产转向附加值产品生产,但美国在扩大保护议题上的立场与这一政策相悖。美国生产商对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打造名牌产品表现出了越来越浓厚的兴趣,强化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能够激发美国农民和食品公司的创造力以满足全球消费者对新型食品的需求。美国的地理标志商标产业利益集团也希望在全球范围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并对美国政府在WTO地理标志商标谈判中的立场提出了批评。从实践来看,在地理标志商标国际保护问题上,美国地理标志商标产业集团持有与欧洲相似的立场。例如2003年3月北京“红叶葡萄酒公司”申请注册“纳帕河谷”商标,美国“纳帕河谷酒商协会”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制止这种行为,认为加州纳帕河谷以外的酒厂冒用纳帕河谷的名称会使消费者感到困惑,也对纳帕河谷生产的优质葡萄酒的名誉造成损害。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欧洲葡萄酒商也一直批评美国葡萄酒厂使用“香槟”、“夏布利”等欧洲地理名称,而此时加州葡萄酒商与欧洲的葡萄酒制造商的处境和立场十分相似。正如一位美国评论者所云:“现在中国的葡萄酒产业开始起步,和中国相比我们是老手……所以我们不得不过去说:‘你不能用这个名字。'”
欧盟内部成员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态度也不完全一致。支持地理标志商标强保护的主要是具有较强农业传统的地中海国家和东欧国家,农业不占优势的德国等北部欧洲国家对此兴趣不大,态度谨慎。
处于新、旧世界之外的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产业利益选择支持或反对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泰国、肯尼亚等国有较丰富的地理标志商标资源,是扩大保护谈判的重要支持者。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持怀疑态度,认为尽管地理标志商标强保护在将来可能使发展中国家受益,但是建立复杂的地理标志商标制度需要耗费大量资源,发展中国家无力承担。强制性的多边注册制度还会妨碍发展中国家进人国际市场,因为它们要保持与这一制度的衔接也需要投入和配套。另外,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以原属国的保护为前提,这一点对于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地理标志商标认证制度的发达国家非常有利,但对缺乏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欧盟强化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主张可能会迫使发展中国家依赖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无法发展更为环保或效率更高的耕作方式。因此欧盟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强保护的主张带有明显的私心。
还应当注意的是,如何确定多哈谈判立场不仅仅是经济利益问题,也受到政治因素影响。在地理标志商标谈判中也有个别WTO成员的立场与其产业利益不一致。例如美方阵营的忠实跟随者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菲律宾并不属于新世界成员,其中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有不少与产地相关的高品质产品,它们与旧世界国家也没有什么利益冲突。这些国家和地区选择支持美国的立场并不符合自身产业利益,只是表明它们与美国具有更强的地缘政治联系。
2005年5月WTO秘书处将扩大保护议题的讨论和各方观点进行了归纳整理,编写了WT/GC/W/546和TN/C/W/25文件。2011年4月19日,阿尔巴尼亚、中国、欧盟、格鲁吉亚、几内亚、牙买加、肯尼亚、列支敦士登、马达加斯加、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和瑞士就扩大保护问题提出了一份修改TRIPS协定的最新草案建议。2011年4月,WTO总干事拉米(Lamy)就其主持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议题和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之关系议题(即所谓生物盗版)的磋商事宜发布报告,指出谈判各方就扩大保护议题分歧依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