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欧盟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是世界上最完备周详的地理标志商标制度。该制度以欧盟成员国国内法为基础,其中受法国法影响最大,其制度设计与法国原产地名称制度十分相似。欧盟的地理标志商标制度可分为两大领域:一是对葡萄酒、烈性酒等酒类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立法,二是对酒类之外的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立法。
对于酒类产业,欧盟自20世纪70年代即开始颁布条例进行规范,其中涉及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并仍有效者,主要有《2007年10月22日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及关于若干农产品之特别规定的欧共体理事会第1234/2007号条例》(以下简称《1234/2007号条例》)(《2009年7月14日关于实施关于若干葡萄酒类产品之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商标、传统用语、标签和表达的欧共体理事会第479/2008号条例)之细则的欧共体委员会第607/2009号条例》(以下简称《607/2009号条例》)和《2008年1月15日关于烈性酒之定义、说明、表达、标签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以及废除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第1576/89号条例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10/2008号条例》(以下简称《110/2008号条例》)。除酒类产品之外,欧盟还制定了关于其他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一般性立法,即《2006年3月20日关于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商标和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欧共体理事会第510/2006号条例》(以下简称《510/2006号条例》)。此条例适用于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的农产品和食品,是欧盟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最为重要的规定。另外,在数十年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实践中,欧洲法院也积累了不少与地理标志商标有关的司法判例,对地理标志商标立法起到了重要补充作用,因此本章在介绍欧盟地理标志商标立法时也会适当穿插若干判例分析。
不仅欧盟的地理标志商标立法是世界上最为完备的制度,其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实践也是世界上最成熟,历史最悠久的地理标志商标实践活动,对地理标志商标制度的立法目标和预期效果起到了检验作用。在这方面,本章将对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这四个具有代表性的欧盟成员国进行介绍,并选取若干地理标志商标典型实例作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