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
由于酒类产业在欧洲经济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欧盟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早于对农产品和食品的保护。事实上,欧洲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发轫于发达的葡萄酒产业,后来逐步扩展适用于烈性酒、食品和其他农产品。不论是酒类地理标志商标还是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商标,它们所受的保护并无二致。
从司法实践来看,欧盟及其成员国对酒类地理标志商标,特别是对著名的酒类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非常强硬,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具有一定的侵略性。以最为著名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香槟”为例,不论在法国还是在欧洲其他国家,都出现过多起与“香槟”有关的地理标志商标案例,案件判决结果均对“香槟”名称赋予了绝对保护。在法国,著名的高级女装公司伊夫圣罗兰(YveSaintLaurent)曾将“香槟”名称用于高端香水产品,尽管该公司确信自己作为享有全球声誉的奢侈品经营者,这种使用不会对“香槟”名称造成任何贬损和弱化,但法国法院仍然判令禁止这种使用。法院认为伊夫圣罗兰的这种使用“分散了香槟的声誉,这一声誉只能由香槟地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葡萄酒经营活动中使用”。在德国发生的两起与香槟有关的案例也充分体现了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特点。在第一个案例中,一家电脑零售商在广告中使用了“以发泡葡萄酒的价格买到香槟”(Champagnerbekommen,Sektbezahlen)的用语,意思是该零售商以低廉的价格提供优质的产品。德国联邦法院认为,“香槟”名称享有特殊的声誉,这种声誉是由“香槟”名称的合法使用人建立起来的,该零售商在广告中不正当利用了“香槟”的声誉,会给该原产地名称带来淡化之风险,使其声誉受损。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法国香槟生产商协会的主张,禁止被告对“香槟”名称的使用。在另一起案例中,一家饮料生产商在其发泡梨酒的标签上使用了“以香槟梨制作的发泡梨酒”(BirenschaumweinausderChampagner-bratbirne)的用语,这种发泡梨酒也确实是用香槟梨生产的。德国联邦法院认为,由于“香槟”名称具有特殊的价值,应受特别保护,以避免其广告价值受损。发泡梨酒是与香槟类似的商品,将“香槟”用于此类商品上会使人将之与法国香槟酒相联系,导致“香槟”的显著性和广告价值淡化,因此这种使用会带来竞争法意义上的不良后果,应予禁止。事实上该饮料生产商在符腾堡地区使用“香槟梨”(ChampagnerBratbirne)名称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4】而“香槟梨”作为植物品种名称也已经按照德国《栽培材料条例》(Anbaumaterialverordnung)第6条第4款的规定纳入德国联邦品种局(Bundessortenamt)名单,S)但法院仍为“香槟”名称提供了绝对保护,禁止被告以任何方式使用。
对于欧盟为地理标志商标提供的强保护,不少学者提出了批评。美国学者贾斯汀?休斯(JustinHughes)认为,如果将这种保护扩大适用到欧洲以外的国家,香槟地区的葡萄酒生产商将顺理成章地有权要求关闭加利福尼亚的“CHAMPAGNE”咖啡馆、斯廷博特斯普林斯(SteamboatSprings)的“CHAMPAGNEPOWDER”滑雪场、加拿大的“BUBBLES-THECHAMPAGNEOFCARWASHES”洗车厂和要求停售“TEXASCHAMPAGNE”辣酱等等。甚至他们还会要求禁止将“香槟”作为一种富贵黄涂料的名称,或者禁止作为拉斯维加斯歌舞女郎的名字。这种强保护使地理标志商标处于优先地位,大大增加了地理标志商标法律与商标法的冲突。即使在欧洲,也有批评者认为欧盟为地理标志商标提供了过度的保护。
前文提到,葡萄酒共同市场组织是欧盟共同农业市场组织的一部分,它与共同农业政策相伴而行,因此欧盟对酒类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同样也受共同农业政策导向的指引。2000年欧洲法院在“里奥哈葡萄酒灌装案”判决中明确指出,欧盟立法体现了一个基本趋势:在共同农业政策框架中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以便通过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和特殊保护提高产品的声誉。这一趋势不仅在优质葡萄酒产业领域有明显体现,同时也展现于农产品和食品领域。因此不论是酒类地理标志商标还是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商标,欧盟均给予严密周详的保护,禁止任何有损地理标志商标声誉的行为,以维护其优势特色产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