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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
    1.《1234/2007号条例》。葡萄酒共同市场组织是欧盟共同农业市场组织(CommonOrganisationofAgriculturalMarkets,CMO)的组成部分,而共同农业市场组织作为农产品共同市场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与共同农业政策相伴而行。有鉴于此,《1234/2007号条例》第二部分第二编第一章中的第Ia部分“葡萄酒产业之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标和传统用语”和第Ib部分“葡萄酒产业之标签和说明”对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
    《1234/2007号条例》第118a条第2款规定第Ia部分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利益;
    保证相关产品之共同市场的顺利运行;
    促进优质产品的生产,实施国内质量政策措施。
    第Ia部分的适用范围包括葡萄酒、利口葡萄酒(liqueurwine)、发泡葡萄酒(sparklingwine)、优质发泡葡萄酒(qualitysparklingwine)、优质芳香型发泡葡萄酒(qualityaromaticsparklingwine)、半发泡葡萄酒(semi-sparklingwine)、充气半发泡葡萄酒(aeratedsemi-sparklingwine)、部分发酵葡萄汁(partallyfermentedgrapemust)、葡萄干葡萄酒(winefromraisinedgrapes)和过熟葡萄酒(wineofoverripegrapes)。
    与《510/2006号条例》类似,《1234/2007号条例》也将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分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商标”两个概念。《1234/2007号条例》第118b条第1款(a)项规定:“‘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地区、特定地方或在例外情况下指一个国家的名称,该名称用来标示第118a条第1款所指的符合下列要求的产品:
    其质量和特征主要或完全归因于具有内在自然或人文因素的特殊地理环境;
    用于制造该产品的葡萄完全产自该地理区域;
    在该地理区域内制造,且
    该产品产自属于Vtisvinifera的葡萄品种。”
    “地理标志商标”则是指“用来表示一个地区、特定地方或在例外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标志,该标志用来标示第118a条第1款所指的符合下列要求的产品:
    该产品具可有归因于该地理来源的特殊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
    用于制造该产品的葡萄至少有85%产自该地理区域;
    在该地理区域内制造;且
    该产品产自属于Vitsvinifera的葡萄品种或者Vitisvinifera品种与其他葡萄属品种的杂交品种。”
    此外,传统使用的名称如符合以下条件也可以构成原产地名称:
    标示一种葡萄酒;
    标示地理名称;
    符合第1款(a)之(i)至(iv)的要求,且
    办理了本小部分规定的授予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之程序。”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与《510/2006号条例》中的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基本一致,所不同者是前者在一些细节上规定得更为具体(如原材料的来源地、比例、品种等)。
    任何有利害关系的生产者协会均可提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在特殊情况下单个生产商也可以提出注册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加人上述申请。如果申请注册的名称涉及跨界地理区域,应当提出联合申请。
    注册申请应包括含有以下内容的技术文件:
    拟申请注册保护的名称。
    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
    产品说明书。
    对产品说明书作简要说明的一份单一文件。
    其中产品说明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利害关系人用来确
    定与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相关之生产条件的依据,同时也是确定
    地理标志商标权利范围的依据。
    注册申请的提交分为两种情况:
    对于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第三国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欧洲委员会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所在国职权机关提交,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该地理标志商标已在原属国受到保护。申请必须以欧盟官方语言中的一种来书写,或者附有经过认证的官方语言译本。)
    对于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地理标志商标,必须经过国内准备程序,即注册申请必须先提交给成员国,成员国对申请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1234/2007号条例》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布单一文件和产品说明书并将申请转交欧洲委员会。
    欧洲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1234/2007号条例》规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自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欧盟成员国、第三国以及任何具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提出异议,并说明正当理由。
    最后,欧洲委员会将根据现有已知的信息决定授予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或者决定驳回申请。
    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商标以及使用受保护名称的葡萄酒将受到法律保护,以防范下列行为:
    “(a)任何对受保护名称的直接或间接商业性使用:(i)在不符合受保护名称产品说明书要求的类似产品上使用,或者(ii)此类使用利用了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声誉。
    (b)任何滥用、模仿或暗示性使用,即使标明了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或者以翻译的形式使用,或者伴有诸如‘型'、‘式’、‘方法'、‘如同产于’、‘仿’、‘风味’、‘似’或类似表达。
    (c)在相关葡萄酒产品的内外包装、广告宣传或资料中就产品的来源、出处、性质或基本特征所作的任何其他虚假或误导性表示,或者将产品装人容易使人对产品来源发生错误认识的容器。
    (d)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真实来源发生误认的其他做法。”
    绍的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范围几乎完全一致。由此可见,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前文介同样地,葡萄酒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商标也不能变为通用名称。S】对于同名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以及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的关系,《1234/2007号条例》基本遵循了与《510/2006号条例》一致的处理规则。)
    此外,《1234/2007号条例》还提到了一个特殊的概念,即“传统用语”(traditionalterms)。所谓传统用语,是指“在成员国境内传统用于第118a条第1款所指的产品,以表明:
    (a)该产品拥有共同体法律或国内法规定的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或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
    (b)拥有受保护原产地名称或受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产品的生产或陈化方法,或者质量、颜色、放置方法,或者与该产品历史有关的事件。”
    《1234/2007号条例》对传统用语的规定非常简略,下文即将介绍的《607/2009号条例》对此有设有详细规定。
    2.《607/2009号条例》。《607/2009号条例》可以看作《1234/2007号条例》中关于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商标、传统用语等规定的实施条例。《607/2009号条例》的规定涉及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商标、传统用语、产品的标签与外观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在此笔者仅选取与地理标志商标有关的规定作简要介绍。
    前文提到,按照《1234/2007号条例》的规定,单个生产商也可以提出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607/2009号条例》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单个生产商要提出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此人是特定地理区域内唯一的生产者,且
    (b)如果相关特定地理区域被拥有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的区域环绕,该相关地域具有本质上不同于周围区域的特征,或者其产品具有不同于周围地区产品的特征。”
    实际上这一规定与《510/2006号条例》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视为协会的条件基本是一致的。
    申请保护的名称只能以相关地理区域内描述该产品的语言注册,并采用原有拼写方式。这一规定意味着不仅欧盟成员国的地理标志商标要以原有的语言形式注册,来自第三国的地理标志商标也必须以原有语言文字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607/2009号条例》的规定,原产地名称可以转换为地理标志商标。条例第28条规定,如果一个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不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欧盟成员国、第三国的职权机关或者设立于第三国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欧洲委员会将其转换为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欧洲委员会将进行审查,以确认该请求是否符合地理标志商标的定义和条件,是否提交了符合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要求的文件。经过审查,欧洲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请求人,要求其在2个月内撤回或修改请求,或者提交意见。如果请求人在此期限内未能使请求符合转换条件,其请求将被驳回。《607/2009号条例》的这一规定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弹性空间,是《510/2006号条例》所不具备的。
    《607/2009号条例》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关于“传统用语”的规定。传统用语的定义出现在《1234/2007号条例》第118u条中,前文已有介绍。《607/2009号条例》对传统用语的申请、审查和异议程序、保护、撤销设有详细规定。
    实际上,传统用语就是各国特有的传统上用于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上的术语和表达形式,它或者表明这种产品享有地理标志商标,例如在法国“Appellationd'OrigineContr6lee”(AOC)一语表示“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在德国“QuatatsweingarantiertenUrsprungs”表示“保证原产地的优质葡萄酒”等等;或者表明这种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具有某种特殊的生产工艺、品质、声誉甚至历史传统,例如表示颜色的“Ruby”(红宝石色)、“Tawny”(黄褐色)等用语只能用于产自葡萄牙的波特酒(Port),而法文“chAteau”(城堡)只能用于法国产于特定产区的优质葡萄酒、产于特定产区的优质发泡葡萄酒和产于特定产区的优质利口葡萄酒,但不能用于佐餐葡萄酒。《607/2009号条例》附录XII列举了所有在欧盟已获得注册的传统用语。
    传统用语只能以来源国语言或者以在商业中使用的语言表达形式申请注册,获得注册后其保护也只限于该语言表达形式,且仅适用于申请时指定的葡萄产品种类。传统用语受《607/2009号条例》的严格保护,以防范下列行为:
    “(a)任何滥用行为,即使该受保护的用语伴有诸如‘型’、‘式’、‘方法'、‘如同产于'、‘仿'、‘风味'、‘似'或类似表达;
    (b)在产品的内外包装、广告宣传或资料中就产品的性质、特征或基本品质所作的任何其他虚假或误导性表述;
    (c)其他可能误导消费者,特别是造成该葡萄酒具有使用受保护传统用语资格之假象的行为。”
    可见传统用语受到与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商标类似的保护。
    尽管传统用语与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含义不同,但它也具有表示产品地理来源,表明产品具有归因于其产地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的功能,符合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和条件,应纳人地理标志商标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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