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商标法》修正案改革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
经过长达15年的艰苦谈判,中国终于在2001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我国需要在经济领域与国际接轨,这对我国的内政外交政策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必须向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这样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制领域的改革更是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国1982年的《商标法》虽然经过了1993年的修订,但还有一些地方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符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商标法》的进一步修改已经迫在眉睫。
200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完成与《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接轨,兑现我国“入世”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
《商标法》的修改仍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具体承办。起草组在回顾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经过国务院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初步审议后,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委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工委、财经委联合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2001年4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经财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经审议修改的草案提交给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法律委员会又在10月中旬召开会议,逐条研究常委会意见,做出进一步修改。
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对原《商标法》的内容做出了重大修改。本次修改的决定共47条,把《商标法》从原来的43条修改为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