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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商标法》修正案完善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
    1982年《商标法》的实施,为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注入了无穷的活力,企业开始树立商标意识,全社会的商标法制观念不断得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有很大改善,经济发展的潜力也愈发被激发出来。
    1992年,邓小平同志到南方的重要谈话给我国改革开放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党的十四大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商标事业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商标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越来越为企业所重视,因而注册商标的积极性空前高涨。1979年经清理整顿,我国前30年有效注册商标只有32589件(其中,26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5130件);到1993年《商标法》实施10年,注册商标已达到411161件(其中6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达59466件)。我国商标申请和商标注册的数量基本相适应,商标注册周期保持在1年左右,受到广大企业和国内外商标注册人的称赞。
    随着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新的矛盾出现了。首先是体制的转轨和经济的搞活,市场秩序发生了一些混乱,反映在商标管理秩序上,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十分嚣张,对引进外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国内高新企业和高信誉商标企业也强烈要求切实加强商标管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其次是服务业快速崛起,要求保护服务商标的呼声很高。最后是国际竞争呼吁强势商标,经济界呼吁企业横向联合,中小型企业联合起来发展规模生产,批量生产,实现集约型和效益型。《商标法》修改的呼声从经济基础的要求之中,迸发出来。
    1993年2月,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大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保护国内外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商标法》作出第一次修改。主要的修改方面是:第一,加大打击假冒商标和制止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把假冒商标犯罪主体从单一工商企业扩大到任何人,把假冒商标罪行为明确到三种,把最高刑从三年提升到七年,大大震慑了假冒商标犯罪分子。第二,新商标法增加对服务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大大激励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新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定,这将对国内大中型企业发挥规模优势,在国内外更好地增强影响力,多方位参与国际竞争具有正面的激励作用。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该规章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写进《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加强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从民族品牌的培育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适应了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形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推动了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适应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为“特色农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 根据广大企业的要求和立法机关的意见,1988年对《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过一次修改,着重解决反映强烈的“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带来的恶意抢注他人商标问题,1993年将这一规定写进《商标法》。
    1993年《商标法》修正案沿袭并完善了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首先,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形式中,增加了两种情况:其一是明知是假冒商标产品却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其二是销售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行为,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侵权,从而扩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原来规定只有当情节严重时,才可以处以罚款,修正案将此改为,只要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工商部门都可以处以罚款,实际上扩大了行政罚款的范围。最后,修正案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工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和“罚款”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的相关条文。
    《商标法》的修改和商标行政、商标司法审判工作扎实地实施,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鲜明的态度,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美知识产权的谈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后盾和铁的事实。第一次修订后的《商标法》有力地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的商标事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93年,我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首次突破10万件;1999年达到17万件,到1999年底,商标局累计核准注册商标达到115万件;2000年,我国商标注册年申请量首次突破20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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