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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实例
    笔者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工商局的“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处理过程为例,来说明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的基本程序。
    2012年10月,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某市场中有商家在销售仿冒其注册商标的白酒,于是选择了行政保护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2012年10月12日,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工商局进行举报。
    绵阳市涪城区工商局由公平交易科经济检查大队负责接案。经济检查支队共有工作人员4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负责公平交易执法工作,主要职能是查处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走私贩私行为、垄断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假冒和掺假行为,同时负责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根据《商标法》第5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局机关有权对涉嫌从事商标侵权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同时有权检查涉嫌商标侵权的物品。尽管商标侵权案件在经济检查大队的全部工作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这并不影响其工作的效率。接到举报的当天,涪城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便来到某市场批发商宋某的酒类仓库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现场共有6个品种的“缘郎牌”白酒共计430件,6瓶/件,酒精度52%vol。其中缘郎酒添喜135件(475ml/瓶)、缘郎酒添福206件(475ml/瓶)、缘郎酒八年洞藏15件(500ml/瓶)、缘郎酒十年洞藏6件(500ml/瓶)、缘郎酒十八年洞藏42件(500ml/瓶)、缘郎酒二十五年洞藏26件(500ml/瓶)。
    那么,销售这些“缘郎牌”白酒是否侵犯商标权呢?根据经济检查大队执法人员的辨认,上述缘郎酒的瓶身和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国古蔺、缘郎酒、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等字样,其中“郎”字突出,字体比“缘”明显偏大。“郎”文字商标系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郎酒始产于1898年,1997年“郎”文字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郎酒集团也于2006年被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企业。
    经过执法人员现场辨认,初步认定“缘郎牌”白酒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而批发商宋某的行为涉嫌销售侵权白酒,违犯了《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为查明事实,涪城区工商局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12年10月24日,涪城区工商局完成案件调查,并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如下事实:当事人宋某于2008年起在绵阳市某市场从事酒水、饮料批发销售。2012年6月宋某从外地购进缘郎酒添喜、缘郎酒添福、缘郎酒八年洞藏、缘郎酒十年洞藏、缘郎酒十八年洞藏、缘郎酒二十五年洞藏等6个品种的“缘郎牌”白酒共计600件(6瓶/件,酒精度52%vol),每个品种的具体购进数量和价格不详,尔后在某市场的门市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缘郎牌白酒的瓶身和外包装上均标注有“中国古蔺、缘郎酒、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等字样,其中“郎”字突出,字体比“缘”明显偏大。“郎”文字商标系四川省古蔺郎酒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核准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商标注册证第230457号,“郎”文字商标还于1997年被评为“驰名商标”,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已于10月12日经举报在其仓库被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售出这6个品种的缘郎牌白酒共计170件,具体每个品种的售出数量和金额不详。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账,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工商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3)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书和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证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缘郎牌白酒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
    10月25日,涪城区工商局向当事人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10月31日,涪城区工商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郎” 文字商标系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被核准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商标注册证第230457号, “郎”文字商标还于1997年被评为“驰名商标”。而当事人宋某销售的缘郎牌白酒的瓶身和外包装上均标注有“中国古蔺、缘郎酒、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等字样,其中“郎”字突出,字体比“缘”明显偏大。故当事人销售缘郎牌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侵犯“郎”文字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规定: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宋某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酒;
    (3)罚款8万元上缴国库。
    宋某必须在15天以内按照上述规定向涪城区工商局履行处罚义务。如果逾期不缴纳,涪城区工商局还将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按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涪城区工商局的上述行政处罚继续执行。据悉, 宋某已经按照规定很快履行了自己的受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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