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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行政保护能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在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中,权利人要寻求行政机关的救济,也是有一定举证责任要求的,但这种要求和民事诉讼相比,则明显较轻。在“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四川古蔺郎酒有限公司,只需向工商局提供其“郎”酒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证等证明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并填写一份投诉书,告知工商局商标侵权行为的基本线索,即可请求工商局立案查处,从而启动行政保护程序。关于注册商标权的证明文件系由权利人自行保管,举证不成问题。而针对商标侵权行为,一般而言,只要能够说明侵权地点、侵权类型,为工商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提供初步线索即可。而如果想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则还需要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准确信息,侵犯商标权的具体细节并加以证明,这些信息的取得都有一定难度,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会影响到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保护。
    此外,商标权行政保护程序一旦启动,工商机关就可以根据职权主动开展调查工作,通过询问、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物品等方式搜集侵权证据,这些证据当事人是很难自行获取的。由工商机关认定的侵权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即使将来进入到司法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使用,而法院一般也会直接予以认定。因此,采用行政保护方式,无疑可以极大地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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