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行政保护高效便捷
对权利人而言,无疑都希望获得迅速而公正的救济,因为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根据《商标法》第55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仅可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查情况,查阅资料,还可以对侵权场所和物品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查封和扣押侵权物品。工商机关在执法时,有关当事人不得阻挠和拒绝。这保证了执法行为的高效便捷,为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奠定了程序基础。在上述“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涪城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后,行动迅速,在当天就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取证,并在初步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查封扣押了涉嫌侵权的物品,在最短的时间内就有效制止了商标侵权行为。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工商机关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直接做出处罚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并且没收或者销毁侵权物品。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要认定侵权成立,则无需再通过其他程序,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并且处理结果立即执行,并不会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中断。这就使当事人无需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即可以实现权利的有效救济,极大地缩短了制止侵权行为所需要的时间过程。在“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从商标权人2012年10月12日到工商局报案,到10月24日工商局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再到10月3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执行,仅仅20天案件就处理完毕,这样的效率是通过司法程序无法实现的。
因为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行动迅速、程序简便,所以具有突出的高效便捷的优势。也正因为如此,“有事找政府”,寻求行政保护成为大多数商标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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