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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中对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定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但也未明确规定将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申请调查取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正如在笔者所列举的上述案例中,当地知识产权局在对涉嫌生产和销售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场地进行调查取证的前后,均未要求权利人必须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上一篇:“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应作为诉前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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