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确定商标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大体有以下四种:一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使用权。采取这种原则的国家,商标的注册只起到申报的作用,不能决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对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这种规定,使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经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弊病较大。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不采用这种原则。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注册,谁先获得商标专用权。如日本、法国、联邦德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原则。根据这个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对商标首先注册的人则享有商标专用权。三是基本上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但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各国规定的年限不等,如西班牙是三年,美国、奥地利等是五年,英国是七年)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如法定期限已过,无人提出指控则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便取得无可争议的商标权。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具有确定商标权的初步凭证的作用,过了法定期限后,才能成为取得该商标所有权的最后根据。这种做法既保护了首先注册人的利益,又照顾了首先使用人的利益。目前,英国、美国、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西班牙、科威特、奥地利、叙利亚、巴基斯坦、澳大利亚等国家都采用这种办法。四是在确认商标首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同时,也允许首先使用人的权利仅限于自己使用该商标,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商标如转让,必须连同企业一同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实行这种原则的国家有: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冰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