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面包房及银匠有义务在自己的制品上标出记号,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定出现在13~14世纪。那时还称不上“商标”。在德国,开始与商标沾边的,竟是古登堡采用活字之后的印刷品——看来两种知识产权在西方的起源真有一定缘分。那是由于当时印刷出版者们竞相使用活字印刷术,而印出的两种书籍(如圣经)其装帧、质量各异。为了在市场上把自己质量高的印刷品与他人质量低的印刷品分开,以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部分印刷出版者开始把具有一定标识的图案在印刷品上印刷出来。在这里,商标的功能已经显示出来了。1518年,由Aldus of Venice 出版的书上印的“海豚与铁锚”装饰被他人假冒,曾引起过早期西方的商标纠纷。 第一个经法院判决、保护商品提供者专用标识的案例,发生在1618年的英国。这起纠纷,也是因为一个布商假冒另一个布商的标识而引起的。经判例法对商标实施保护,最早出现在工业革命的起源地英国,也是不足为怪的。不过,英国停滞在以判例法保护商标的时间比较长。法国作为后起之秀,则在为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上占了创始人的地位。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应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受到保护。在这前后的1803年与1809年,法国还先后颁布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后一个法令再次声明了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的相同地位。这是最早的保护商标权的成文法。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一部更系统的商标保护法《商标权法》,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继法国之后,英国于1862年颁布了成文商标法(但仍不是注册商标法,英国的第一部注册商标法颁布于1875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