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具体来说,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及经销的商品上所加的特殊标记,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同类的商品互相区别。商标的作用在于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并能在市场上反映出提供一定产品的一定企业,同时在一般情况下对产品的质量起到一般的监督作用。法律上商标要具备识别性。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而构成的,但对用来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却有一定的限制。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等。这是由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商标权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它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此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法律诉讼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主要法律特征的表现,也是商标权一项很重要的内容。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一般都不加区别地把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相提并论,认为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绝对性的法律表现;禁止权是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排他性的法律表现。使用权和禁止权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它们的效力范围不同,禁止权的效力范围要广泛得多。使用权和禁止权的结合构成商标专用权的完整内容,其权利主体限于商标注册人,客体只能是注册商标。行使商标权要受到地域、时间、商标注册范围、许可合同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版权等的限制。
商标是商品生产的产物,商标权则是为了适应保护商标的需要而由统治阶级采取立法形式所确认的一种权利。在简单商品生产的社会里,商标虽然已显现出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商品的功能,但由于当时的商品经济还很不发达,因而人们尚无要求以专门的立法形式确认商标权的紧迫感。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商标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随着竞争的加剧,仿制商标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为使其使用的商标不受侵害,维护其商标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于是迫切要求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正是基于此种社会要求和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于是采用了商标立法的形式,确认和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法国最早把商标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而加以保护。后来,以英国在1862年公布的较为完备的“商标标记法”为先导,越来越多的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经过不断的修订,他们的商标法逐步走向完备,这对各国的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