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的性质及特征
商誉的性质
(1)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日益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和保护。英国、美国通过判例建立了商誉是无形财产的制度。在英国,1901年的国内专员诉穆勒一案中,法院将商誉定义为,“形成习惯的吸引人的力量”抑或“企业的良好声誉或往来关系带来的惠益和优势”。商誉作财产权利不能独立存在,除非依附于某企业,它没有独立存在的能力。在美国,“衡平法院在许多不正当竞争之案件中,将商业信誉认为系一种财产权而应受保护,基此信誉可能发生之期待亦然”。
(2)商誉是顾客(包括潜在顾客)对企业的客观评价,它主要是消费者和交易方对销售者在一定时期内所形成的一种综合评价。
商誉的特征
(1)它是一种处于信息状态的社会评价,这些信息附着在商号、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载体上,并处于动态的过程中。
(2)它的形成过程具有长期积累性,但其丧失则具有即失性。
(3)商誉一旦形成,既具有相对稳定性,商誉一旦凝结在某种商标或商号上,一般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吸引消费者,时间越长,商誉的评价愈高,对顾客的吸引力也越强。
(4)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商誉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但它有多种表现形式。
(5)具有易受侵害性。因为它是一种处于信息状态的社会评价,并且是动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受到侵害,如果不精心呵护,企业长期创造的商誉就可能毁于一旦。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在商誉制度的发展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商誉权的归属及对商誉权的保护。在英国、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有了较为完善的商誉权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