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1.商号与商标的标识性的相互渗透可能会使公众认为商号与商标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识别标记,都是为区别企业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在现代商业发展中,商号与商标的标识性有着相互渗透的趋势,具体而言,商号与商标的相互渗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作用渗透,即在区别产品或服务上和对消费者的引导上趋于相同。其次,企业可以通过突出商号来引导消费者,这种情况下,商号可以起到与商标同样的作用。另外,商号渗透于服务行业中,由于服务商标没有物质载体,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商号或其简称即为服务商标。《尼斯协定》将服务商标分为八类,包括广告、金融、电信、运输、教育、修理、餐饮等服务。在这些领域,服务商标很难与商号实际分开。企业商号的商标化,已经充分体现了商号与商标的相互渗透,服务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标记权利,而使商号担当了商标的角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也表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商标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致各种识别标记如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都想挤进商标的行列。这一扩展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共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已经把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列入保护范围。
2.共同的可视性使商号与文字商标之间产生联系。有的时候商标上也可以用文字标识,而有的时候企业的商号与其产品或服务的文字商标又是不统一的,如上海联合利华生产的“力士”,广州宝洁生产的“潘婷”、“飘柔”、“海飞丝”。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会把“这一商标误认为是商号,在选择时也很有可能会发生混淆。因为其商号与商标均可以用文字表示,所以也为两者发生混淆提供了可能。因此,在这种商号与商标相分离的状况中,很多企业便寻找一些驰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或以老字号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
3.商号和商标的广告宣传中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现代商业发展中,商号与商标已经越来越多地体现着一个企业的信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其本身蕴涵的广告与宣传功能也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给商业主体带来巨大的商机。商号是商誉的重要载体,它与商事主体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其本身所具有的识别功能不仅能够促进商事主体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商号中的商誉含量,更重要的在于便利公众作出消费选择,扩大商事主体的社会知名度,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商标在某种程度上与商号具有同样重要的区别价值,特别是那些代表高品质保证的商标在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会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优秀的企业脱颖而出,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其他一些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正是看到了其中所蕴涵的巨大商业利润和市场回报,所以在商标和商号注册或登记上大做文章,或者将已为公众所知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予以登记,或者将那些享有较高商誉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误导消费者,使其在消费选择时发生混淆,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4.我国法律对其保护还不甚完善。在我国,商号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并行管理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的立法还不甚完善,且法律存在的一些漏洞,为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