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自主知识产权研究现状述评
从法律意义上讲,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在一国范围内,由本国的公民、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有学者认为,自主知识产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概念,具有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权利集成化以及私权公权化四大特征,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差异。其中,主权的单一性和主体对主权的依附性是自主知识产权生成的根本前提条件(芦琦,2000)。在我国,所谓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中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经过其主导的研究开发或设计创作活动而形成的、依法拥有的独立自主实现某种技术知识资产的所有权。申请人在从中国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处继受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而形成的知识产权视为自主知识产权(科技部:《高科技产业自主知识产权认定指南》,2000)。
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自主专利权、自主商标权和自主著作权三大部分。
从经济学和企业经营角度讲,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赢得持久竞争优势和获利的智力资产。具体来说,它是经济持续发展的独特战略资源(要素),是一种获得国家法律保护的生产要素,是企业赢得持久竞争优势的独特资产。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财产,需要通过物化的产品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其最终市场化的产品所含载的技术先进性和凝聚的品牌影响力就成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所具有的竞争优势,两者缺一不可。其中,技术的先进性显示了知识创造者的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意味着创造者运用技术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有技术优势,但没有品牌影响力,或者有品牌,没有技术优势,都不能成为竞争优势。
知识资产具有全球流动性、产业渗透性和价值倍增性,因此,各国政府和企业都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加以研究(OECD:《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1996)。
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自主知识产权稀缺,缺乏品牌竞争力的事实(任慧文,2004;路甬祥,2002;陈昌柏,2002;李顺德,2004;夏清华,2003等)使得其在国际贸易中面临巨大的挑战。在强大的国际跨国公司设置的两大专利陷阱(对我国成熟产业的专利垄断价格和对有发展潜力产业的研发跟踪)(李轩,2004)和对中国著名商标的抢注(国家商标局,2004)面前,中国企业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生存和发展威胁。
尽管从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实施主体来看,知识产权战略应该首先是企业的商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但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弱势地位,说明单靠企业自身难以抵御强大的国际竞争对手,需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持;而且,近几年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越来越具有私权公权化的特征,国家干预的色彩越来越浓厚,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家干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理论依据。比如,美国和欧盟试图以国内法影响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美国商务部诉诸WTO向中国政府打击盗版行为施压;任意启动侵权或反倾销调查程序;抵制中国的国家标准;在一些国家政府的支持或默许下,国际跨国公司建立专利联盟,设置专利和技术壁垒(打火机、电视机、DVD、食品塑料盒等知识产权纠纷),抢注中国企业著名商标等,联合抵制中国竞争企业;种种专利权的滥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曹新明,1994),说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环境正在恶化,知识产权问题已变成不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对外贸易长期发展和国家产业安全的国家战略问题(李虹,2004;张志成,2004),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我国现有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制度、商标注册制度和驰名(著名)商标的国家认定制度、对商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制度等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刘佩智,2004;陈美章,2004)。但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自主专利技术的竞争,因其创新的动态性而使其也具有动态性。
国内学者认为,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落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影响了技术创新者的积极性。政府在技术发明中的职能与市场职能常常互相混淆(路甬祥,200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乏一个宏观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国家尚未从宏观经济战略角度协调技术、产业和对外贸易等相关经济因素(余翔,1997)。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又由于机构重叠,职能划分不清等原因,也难以实施(张志成,2004)。有学者把这种现象解释为“政府失灵”(李轩,2004)。而陈昌柏教授认为,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问题不是专利保护不力,而是自主知识产权太少,特别是基本核心专利和职务发明专利不足。政府必须在鼓励创新和强化保护方面保持微妙的平衡(陈昌柏,2002)。专利制度的目标不是保护弱者,而是激励创新,促进竞争(李轩,2004)。
如何改变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落后的现状?路风教授认为,鼓励、支持和保护自主开发是中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并以中国汽车产业为例,认为汽车产业没有形成自主开发能力,自主品牌缺失的原因是中国的汽车产业政策从来没有把重点放在这个方面,而始终把目标放在产业集中度和规模上。他提出了关于未来政府汽车产业发展多项政策建议,其中包括奖励支持自主开发成果,帮助自主产品树立品牌以及税费优惠(路风,2004)。中国经济应追求长期以自主品牌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金碚,2004),应借鉴日本由“技术立国”向“知识产权立国”转移的战略思想(陈传夫,2002)。在专利战略方面,政府必须在鼓励创新和强化保护方面保持微妙的平衡(陈昌柏,2002)。
在激励企业尽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具体政府措施方面,李轩博士提出了尽快编制中国“产业创新指数”,确定重点支持和保护的技术和产业(李轩,2004)。余翔教授建议适时建立专利网战略(余翔,1997)。黄晓东提出采用R&D费用补偿制度,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联盟,实施自主知识产权联合行动等(黄晓东,2004)。李顺德教授认为应帮助企业主动介入世界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制定当中去发挥更大作用,需要培训知识产权战略人才(李顺德,董涛,2004)。此外,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国资委、版权局和商标局等部委的许多政策涉及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鼓励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更好地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资源,与跨国公司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和合作,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要与跨国公司积极共建研发中心和先进生产制造基地,把先进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更好地结合起来;对关系国家安全和难以引进的核心技术,采取国家大力支持和企业自主开发相结合的方式,加快研究开发和工程化、产业化步伐;重点提高重大装备和基础软件的自主开发能力,在高新技术领域争取新的突破,努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建设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知名品牌,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国外学者的研究可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理论研究基于两个视角:一是研究对外投资与知识转移。大量研究证明,在以技术换市场的国际经营活动中,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扩散或溢出确实存在,但取决于东道国的吸收能力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在技术差别较大和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条件下,来自技术领先者的溢出是非常有限的,相反,在R&D方面的技术溢出只发生在跨国公司之间,东道企业(通常是弱势企业)往往什么也得不到(Kogut,1993;Feinberg,2001)。一项对中国的研究还发现,中国制造企业从外国投资者那里得到的技术溢出甚至为负值(逆向溢出) (Buckley,2002)。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具有潜在经济利益和技术落后国家提高本国技术能力的重要性。二是强调全球化背景下技术扩散和知识转移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的更为复杂的挑战。一方面,知识资本通过资本输出创造的产值大大超过了有形资本创造价值的速度。另一方面,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力使这些(保护不充分的)国家每年蒙受巨大损失。因此,企业智力资本如果能受到法律保护,就能起到阻止或延缓优势丧失的作用(Narayanan,2002)。
第二,各国政府意识到知识产权与对外投资利益之间的密切相关性,并在实践上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创新激励。比如,日本由“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转移,美国依法建立了“美国国家知识产权协调委员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推出“促进创新”报告,美国和欧盟试图以国内法影响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等等。
第三,国外学者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结论。一方面,认为中国知识产权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和改进,中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有所提高,尤其在商标国际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数量方面增速很快,总量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但在发明专利方面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Yang & Clark,2004)。在品牌策略方面,中国品牌策略通常是去努力改进产品质量形象,而对品牌的视觉设计方面注意不够,影响了品牌的国际化目标。实际上,品牌设计和公司所追求的消费者积极反应之间有明显的关系,通过有效的视觉设计,最大化品牌优势,中国品牌战略就能实现公司的国际化目标(Henderson,et al,2003)。另一方面,他们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以下建议:在全球法律日趋协调的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应强调知识产权和国际经营活动尤其是对外直接投资之间的统一性(Yang & Clark,2004),提高政府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应注意对外直接投资、劳动力市场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协调,协调和保证反垄断,科学技术与创新、教育、贸易、财税等方面政策的连贯性(OECD-China IPR Work-shop,2004);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增加对技能工人的需求等; 中国应消除对FDI的特别待遇,改善内资企业的经营条件,提高竞争力(Wu,2000)。
著名国际商学院INSED亚洲校区(新加坡)院长Meyer认为,中国许多产业趋向成熟,而在一个成熟甚至能力过剩的市场上最需要的是创新和效率改进。中国需要的不再是简单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系统,而是能够使当地的生产团队自己去管理这些创新和效率改进的流程技术。由于中国知识产权状况的改善和中国政府对技术态度的改变,跨国公司对向中国转移新的技术的要求应该有所准备(Arnoud De Meyer,2002)。
在中国,开发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战略有巨大的潜在利益,比如技术升级,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然而中国知识产权改革需要考虑中国特殊的因素,包括部门和地区差异、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透明的、连贯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确保各种政策(反垄断,科学技术与创新、教育、贸易、财税等)的连贯性。与此同时,平衡创新保护与技术转移是重要的。中国政策制定者在使用业绩和统计指标时应该慎重。专利不等于产品,许可(金)数量也不代表广泛的知识转移,过分将专利作为绩效评估的基础会产生误导,并与研究机构的目标使命不一致。在专利保护之外还应注意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OECD-China知识产权论坛,2004,北京)。
综合以上分析发现,目前国内外学者的与本书相关的研究成果具有以下特点:
(1)国外学者的研究理论注重对外投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及技术领先优势的保持之间的关系研究。政府实践注重从创新激励、产业标准、知识产权立法等多方面对投资利益和产业优势的整体和全面保护,但对中国法律制度和多种产业部门政策的连贯性以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缺乏足够的信心。
(2)国内学者的研究大致集中在三个方向:
●强化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和行政执法效力研究;
●保护知识产权,激励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
●法律、政策和制度的结合研究。
其中对第一和第三个主题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而对激励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政策)的研究最为欠缺。
(3)现有政策(对策)研究中,统计描述性研究多,理论来源与实证研究少。对于政府怎样支持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去维持长期竞争优势,现有的研究成果还不能提供满意的答案。解决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如何培育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能力还处于未完全开发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