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创新
产权是指一个社会共同准予或强制实施的选择经济品的使用权利。知识产权是指那些以知识为资产主体的经济品使用权,它是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一种,包括商标、专利、著作、软件等权利。对创新而言,专利是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产权形式。
制度学派的代表是一套鼓励技术变化、激励创新的制度。在英国工业革命前期,专利制度是建立市场特权的工具,人们引进技术建立新工业,国王就要授予特权保护他们,保护的方法是授予新技术引进者在英国使用该技术的专有权,保护内容只是使他们建立起该技术并培训其他人使用该项技术。这一制度使那些拥有技术的人不会被市场和技术的不确定性而吞没,在最困难的时候不会面临竞争对手,也促进了当时比较稀缺的资本的积累。但这并不是法律保护,而是王室的特权保护,具有极大的不公正性。工业革命开始以后,这种制度受到了冲击,取而代之的是《独占法》,该法宜告所有垄断、特准和授予一律无效,发明创造不再仅受特权阶层的偏爱,真正的专利制度建立起来了。
专利与创新。专利制度在各国工业化过程中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国在最具有代表性的年份1851年颁布了2000件发明和专利权特许证,1877年德国颁布了专利法,到1890年,德国已从个贫困的农业国变成富裕国家,到1914年它的国民收人达到了120亿美元,排名第三。美国更是专利法的受益者,进人20世纪美国以绝对的经济优势称雄世界,其总量是第三名为德国的3倍,人均国民收人远高于当时第二名的英国。这些迅速致富的国家无不是以技术发展为源泉,依靠技术发展获得经济增长的。
一种经济活动是否创新,其根本性的衡量标志是这种活动能否在一定的成本下提供更高的效用。也就是说,创新应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效用,社会对这种活动的回报也应更高,创新越多、越快,经济活动的边际报酬率越高,社会平均报酬率越高,创新边际报酬率与社会平均报酬率就越高社会平均报酬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创新决定的,这可以表现在一国的经济增长、产业结构的演变速度及汇率的变化上。然而,创新的社会贡献并不等于创新的私人收益,存在着创新的社会收益大于创新的私人收益总和,其原因在于创新具有强大的外部性。在专利产权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之前,知识分子凭借自己对人类的责任心进行研究并将发明创造贡献给人类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比例为零。随着不同类别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创新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比例在逐渐提高,其比例趋近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状态。社会福利与报酬率分配是在一定的全部社会报酬率下,可以根据创新与私人收益率关系确定社会福利与私人收益率关系,得出最大社会福利函数下的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比例。
有三个因素影响着专利权对创新的激励。一是创新对私人财富的影响。在社会越来越依靠创新来获得财富,私人也不可能将自己的发明看做无所谓,必须追求其利益时,只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是不足以刺激人的创新活动的,而必须提高对人们私人收益的尊重程度。二是知识形态的复杂化。除可以受到专利保护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以外,还有很多不被保护的无形资产,如技术诀窍、管理经验、集体凝聚力等,而且集体发明越来越多,如何将员工在创新中的贡献分解为个人的利益,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关注的新的问题。三是专利保护的时间长短,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话题。曾经有过这样的倾向一一对专利实施无限期保护,但这会带来一个很大的问题,谁要生产某种产品就必须向发明人交纳一定金额的专利转让费,这笔费用就会加到成本之中,使价格远高于现行的价格。而保护期太短,也可能会损害发明人的利益,挫伤发明人的积极性,创新的来源就会枯竭。专利的保护期应取决于专利的经济周期,即在社会收益最大条件下的保护期限。随着技术周期的缩短,对专利保护期的要求呈现出缩短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