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化的理解
现在没有国际专利,不存在任何国家授予“国际专利”的可能性。有一些国际协议促进了专利制度的发展,但它们中的任何个都不是“国际专利”。现有专利制度的框架包括由国家、地区组织签署的获取和实施专利的国际法律、组织和管理的协议。
TRIPS,作为建立WTO马拉喀什协议的一个部分,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现在的国际专利制度保护不仅由WIPO公约约束而且也为WTO公约约束。 TRIPS协议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和贸易的联系变得十分突出。
一个可能引起关注的问题是强制许可。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在许多国家拥有专利来把这些国家作为出口对象,而不是在该国制造产品。该条款是巴黎公约和 TTRIPS所允许的。然而, TRIPS协议指出对于进口的产品和在当地制造的产品不能有歧视。如果进口被认为是为该国提供需要,它就破坏了许多国家法律里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原意,即反对公司不愿在这些国家制造。该阿题是开放的。许多国家放弃了强制许可原则但其它一些国家仍然坚持这一原则。巴黎公约处理的另一个条款是专利权的独立性,即如果一个专利在一个国家被授权之后被法庭判定取消,这不影响该专利在其它国家的授权。巴黎公约处理的另一个条款是优先权。这意味着如果一项申请在该公约的一个成员国递交,相关的申请日期在该公约的所有成员国有效,并且任何在该相关日期后递交申请的申请人被认为是递交项“已知”发明。原始的申请人被该公约给予了一年的时间来在成员国递交他的申请并保留先前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申请的申请日。这使发明人有一年的宽限期在公约的所有或一些成员国递交他们的申请,而不会失去在任何国家作为第一个申请人的权利。这种现有的专利制度仍然规定着专利申请审查的主要条件。即:“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为了避免在许多国家审査和再审査发明,一个新的国际公约于1970年建立,被称为专利合作条约(PCT)。PCT的方法是申请人以在一个国家递交一项“国际申请”。该申请递交给在日内瓦的WIPO,并且由一个指定的主要的审査局来审查,在中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由该局做出的检索报告然后传递给所有那些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的国家。每个成员国在由主要审査局做出的检索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最后的分析授予专利。PCT是国际制度的一大成绩。它仍然不允许由一个机构授予一项“国际专利”,但它为不同国家审查和再审查申请节省了时间。
在未来的专利制度下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将变成服务组织,它们不仅会通过注册专利权来为研发活动提供支持,而特别是为获得专利文件中含有的技术和商业信息提供加强的途径。
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搞清专利保护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抑。它是鼓励创造、工业化和投资的一种手段。就象WIPO日内瓦总部的标语所述:“人类的天才是所有艺术作品和发明的源泉。这些作品是人类生命价值的保证。国家的责任就是努力保护这些艺术和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