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信息共享的统一
1.知识产权保护同知识信息共享是一对矛盾
知识产权保护代表了知识产权创作者或信息资源投资者的利益。信息资源共享代表了信息资源用户的利益。二者在利益上是相矛盾的。②知识产权对于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但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推广与实施,其负面影响也逐渐显露。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国家控制和奴役发展中国家有利,知识产权贸易中对富者有利,对科学技术、先进文化等的广泛传播和快速发展不利,对广大公众获取知识信息不利。
2.克服知识产权保护负面影响的办法
要克服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认识方面,二是法律方面。从认识上说,虽然知识产权有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一面,但从长远看会利大于弊。只有提供对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取得发达国家更多的先进技术,发展自己,富强起来。充分利用知识信息共享的机会,大力促进具有独立自主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形成,尽快提高本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只要知识产品多起来,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公众对知识信息资源共享比较好解决。所以,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一味地消极抵制,而应当采取积极参与的态度。
从法律上说,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制度就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中使知识信息资源共享得以真正实现。《著作权法》的修改,健全和完善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为我国依法实现知识信息资源共享奠定了基础。新著作权法增设了集体管理制度,修改了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等等。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使知识信息资源共享符合法律规定,维护知识产权,又利用知识产权法的积极作用,促进知识信息资源共享,才能实现二者矛盾的统一,既使用户利用知识信息资源的权利得到保障,也使知识产权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