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可能淡化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垄断性的实质无非是权利的本身属性物权性。而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内容(权能);知识产权由于其客体的无形,除了在占有这一权能上与物权有不同的表现外(无法实现事实上的占有),在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上与物权的权能是一致的。在专利法中,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或使用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商标法人享有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版权法中,版权人享有作品的复制权,任何人未经版权人许可,不得以印刷、复制、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当然,权利人也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并获收益;在知识产权上也同样可以设定担保权(质权)。这些权利都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有物权性的财产权的应有之义,也是知识产权的权益获得保障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些权利,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也就荡然无存。对商标权人不使用也不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撤销商标专有权的制裁措施,但年限前提不同。美国兰汉姆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该注册商标,即视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在英国为5年;日本为3年;我国《商标法》也规定为3年(参见第44条)。
然而,知识产权毕竟是与物权不一样的两种权利,其最根本的区别也就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物权权利往往可以直接占有“物”,他人企图窃取有形物毕竟会有较大的风险和难度;而知识产权则不同,专利一理公开,商标一旦标于商品或服务,作品一旦发表,就像空气一样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其他人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这些标的物(信息)。即便法律已经赋予权利人独占性的使用权,出于趋利的本能和诱惑,人类尚且改不了偷盗的习惯,对于这种唾手可得的利益更有人会心安理得地享受了。于是,仿冒专利产品、假冒商标、盗版等等行为自然是层出不穷,禁而不绝了。所以囿于固有的有形物权的权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已经力不从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