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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随便在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宣讲要点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的颁发和使用管理。同时,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特定质量标志,并不是任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都可随意使用的,必须由符合一定条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享有。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农业部准许,擅自印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经销假冒的“绿色食品”的,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假冒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依商标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张某在A市东关路经营一家食品加エ厂,主要从事蜂产品的加工、零售业务。最近,张某发现市场上带有“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销售量明显好于其他产品,而且价格也高出同类商品近一倍。听人说,这种有“绿色标志的产品是表明无污染、无公害、安全营养的食品。张某觉得自厂生产的蜂产品非常符合这一条件。因为エ厂的蜂产品原料都是张某亲自与身居深山的养峰户购买的,那里生态环境很好,根本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另外,在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张某都严格要求エ人接照国家标准操作。再三考虑之后,张某就找了本市的B印刷厂,要求他们在蜂产的包装盒上,仿照市场上带有“绿色食品”标志产品商标的模样,印上“绿色食品”的标志。蜂产品经过重新包装投入市场以后,销量显著增加,营业额也直线上升。但好景不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张某的工厂违反标法,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假冒商标为由,责令其立即停止蜂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没收了尚未售出的蜂产品,并对张某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专家评析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对健康消费的追求,身边的绿色食品越来越多了。我国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制定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目前市场上的绿色食品良莠不齐,“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情况也较为混乱,一些产品为打销路卖高价,在包装上任意标注“绿色食品”,来误导消费者,牟取暴利。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张某可能当初都未弄清“绿色食品”标志为何物,只是单凭主观想象就认为自己エ厂生产的蜂产品为绿色食品,但是法律是公正的,它要以维护整个社会利益为目的,不可能奉行“不知者无罪”的观念。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张某的处罚来看,张某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并不严重,受到相应的处罚也符合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妥之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七条第二款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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