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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公司申请近似商标用于相同产品上谁应当获得申请权
    宣讲要点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取得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如果当事人想对正在使用的商标申请获得专用权,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谁先申请谁就有可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以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为准,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典型案例
    王某是某省甲县电机厂的厂长,厂里生产的电风扇,一直使用“白鸽牌,产品质量较好,销路顺畅,但该商标却没有注册。2013年4月20日,甲县电机厂向国家商标局邮寄了申请文件申请注册“白鸽”商标,4月27日申请文件到达商标局,但是因为邮戳日期不清,无法看清具体发出信件的日期。另外附送的文件中,商标没有黑白墨稿,填写的商品种类和商品分类表中的分类不一致。商标局于2013年5月15日退回了该申请文件。
    2013年5月10日,乙县电机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注册“白鸥牌商标,核定使用在电风扇上。经过初步认定,商标局公告了“白鸥”商标。王某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理由是甲县电机厂的商标申请比乙县电机厂的申请时间早,因此要求駁回乙县电机厂的商标注册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中,甲县电机厂的申请日期应为2013年4月27日,但由于甲县电机厂的申请手续不合格,其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申请日期未予保留。因此,甲县电机厂只能在手续齐备后,再次申请。乙县电机厂在甲县电机厂再次提出申请前,提出了注册申请,应当认定为先申请人。甲县电机厂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不会支持王某的请求。
    至于乙县电机厂能否取得“白鸥”商标注册,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査看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如果乙县电机厂都符合上述条件,它有可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如果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即必须在初步审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超过这一期限提出的商标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
    设立商标异议程序,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审查工作失误、强化商标意识,同时,也给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希望各企业及个人能像甲县电机厂一样,大胆地行使这项权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ー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ー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ー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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