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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如何转让商标权
    宣讲要点
    在我国,商标权的转让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不是简单地转交就可以完成商标权的转让。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具体的转让步骤如下:
    首先,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在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后,双方必须到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并附送原《商标注册证》,在提交申请书时,还要缴纳申请费、注册费。
    其次,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审査。
    商标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转让方转让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与原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完全符合,受让方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与转让方使用的商品质量是否一致,转让方的商标是否从未使用过等事项。审査的结果,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以转让,予以核准,发给受让方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如果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则会驳回申请,并以《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不服,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会发给受让方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方享有“×x”商标专用权。
    典型案例
    冯某是某エ厂的负责人,正当冯某准备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之时,在某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案例,让冯某心存疑虑。
    吴某与立某签订了一份商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自己所有的“xx”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立某,转让费为15万元,分三次付清,第次支付转让费时间为吴某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立某时,之后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并且还约定了违约金5万元。合同生效后,吴某依约定将《商标注册证》交予立某,立某接受并使用了该商标,其支付了转让费5万元,但之后过了半年,立某仍未支付剩余的10万元转让费。在吴某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吴某将立某告上法院,要求立某支付转让费余额10万元和违约金5万元。法庭审理中,立某承认拖欠吴某转让费的事实,但辩称,吴某并未向其转让商标权,按照合同其应当在商标权正式转让后再支付转让费,因此,他不存在违约。后来法院判决:吴某转让商标权给立某;立某支付转让费10万元给吴某;对吴某要求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看完这则案例后,冯某不明白:吴某不是已经将《商标注册证》交予立某,立某也接受并使用了“×x”商标了吗?为什么法院认定吴某没有转让商标权給立某呢?究竟该如何合法转让商标权呢?
    专家评析
    注册商标的转让并不是以交付了《商标注册证》和使用该商标为标志,还必须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后,商标权才真正的转让。
    本案中,虽然吴某向立某交付了《商标注册证》,但未办理转让手续,就无法认定商标权已经转让。根据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必须履行特定的手续,即吴某和立某签订“x×”商标转让协议后,双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由商标局审查并核准后,予以公告。立某自公告之日起即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时商标权才真正的转让因此,虽然吴某向立某交付了《商标注册证》,立某也接受并使用了该商标,但是,由于没有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所以法院无法认定商标权已经转让。
    依照合同立某不存在违约,也就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立某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些违约的情况时,才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是,吴某和立某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约定,只有吴某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立某时,立某才有支付剩余转让费的义务,可是,由于他们没有办理转让手续,商标权就还未转让,这时立某就没有支付转让费的义务。因此,吴某不能以立某没有按期支付转让费存在违约为由要求立某支付违约金。因此,法院不支持吴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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