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俗商标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
(一)成文法
国内成文法方面,我国于1982年制定《商标法》,其中的第8条第9款就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商标法》经历了3次修正,依然保留了这一条规定,只是条款的位置发生了改变,表述的方式做了略微调整。目前我国施行的《商标法》是2013年修正的版本,其中第10条第1款的前7项列举了7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有关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志,有关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的标志,有关国际红十字会、红新月会使用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并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规范的是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有关的标志;另一方面是“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视为整个第10条的第1款的兜底条款,包涵了前7种标志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
对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出台了司法解释,?将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同时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面,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这意味着有损于社会道德风尚的标志既不能注册为商标,也不能登记为企业或商铺的名称,体现了我国行政机关对违反道德风尚的商标、标志严格的监管态度。
国际条约方面,我国于1985年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并于2001年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典型案例
在《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适用上,除了上述“MLGB”案之外,我国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受理了不少类似案件。其中法院已经审理的有“TRUE RELIGION”案、“泼妇鱼莊”案,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申请有“叫了个鸡”、“叫个鸭子”、“乱劈柴”等。?
2010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美国古露丹宁公司(Guru Denim Inc.)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纠纷案,?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驳回“TRUE RELIGION及图”的商标申请。法庭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由英文单词“TRUE”和“RELIGION”构成,由于“true”的常见含义是“真实的”,“religion”的常见含义是宗教、宗教信仰,故相关公众看到申请商标文字时,易将其理解为“真实的宗教信仰”。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一个佛教人物形象,特别是在申请商标包含文字“TRUE RELIGION”的情形下。该佛教人物胸口袒露,左手怀抱吉他,右臂伸直,右手伸出大拇指,其体现出的嬉皮士人物特性与宗教信仰的严肃性、认真性、保守性相矛盾。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其向相关公众传达的讯息可能伤害信众的宗教感情,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标志,应当认定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的情形。最终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TRUE RELIGION及图”不得注册为商标。
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北京金鹰五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案行政纠纷案,?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驳回“泼妇鱼莊”的商标申请。法庭审理认为,“泼妇”一词含有贬损女性之意,属贬义词,与当今社会尊重女性的主流相悖,违反了社会道德风尚,且因其含义可能导致女性消费者产生反感、抵触等负面、消极的情绪,进而损害了社会女性群体的利益。因此,申请商标“泼妇鱼莊”注册在“饭店、自助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上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允许将这种词汇作为商标使用。最终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泼妇鱼莊”不得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