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情商标注册与利益平衡
(一)表情商标注册与诚实信用
我国《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可知,相关民事主体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意图诚实、讲信用,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遵守法律规定。一方面要求表情商标所有人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商标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不仅应当考虑其他市场营业者的利益,还应遵守诚信原则和该原则所衍生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恶信行为,禁止权利滥用也是诚信原则的规制目的。③另一方面,表情商标的其他使用者不得对他人创作的表情商标进行恶意注册,商标法规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遏制恶意抢注现象。商标法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当起到维护公平竞争,构建诚信机制的作用。恶意注册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破坏了诚信原则。比如将他人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聊天表情作为自己的商标予以注册,在注册成功后旋即向使用者兜售或索赔,此种行为将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相关经营者乃至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
(二)从利益平衡中看表情商标注册中的问题
法律在以权利专有的形式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对这种权利给以合理约束,以实现商标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均衡。通过对表情商标专有权人限制,确保社会公众能充分享有和利用该表情商标所带来的利益,以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商标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体系都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无论是创作者、传播者还是消费者,都在平衡协调的体系中运作着。尽管各自都有利益冲突点,是创作者的得寸进尺也好,是传播者的劫富济贫和消费者的囊中羞涩也罢,各自都在期盼法律的天平向自己倾斜,以期在这场利益争夺中获得更多。但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得不在几方的利益中寻求一个平衡点,如此才能让知识产品更好地流通,发挥它最大的效益。
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著:无形财产权法以保护创作者权益为核心,创作者的利益是知识产品赖以产生的源泉,不尊重创作,不维护创作者利益,就会窒息知识产品创作者的创作激情,使文化事业成为无源之水,从而最终损害公共利益。④一句话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核心,告诫在审视表情商标这类新事物的过程中,既要看到表情商标创作者的突出贡献,同时也要看到表情商标对于社会公众的影响,要会用利益平衡的眼光对待新事物,以促进社会创新源泉涌流。